http://www.scol.com.cn(2021-1-31 10:00: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一个公交司机上班时间猝死,因为员工自愿不缴社保不能认定为工伤,经当地人社部门介入后,最终认定为工伤。看罢这一消息让人心里拔凉。如此刻薄寡情之举谈何获得感和幸福感?谈何权益保障?社会语境下诸如此类的“被自愿”比比皆是,严重地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规制。 这些年“被自愿”频频上演,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常常会使出“被自愿”的杀手锏,比如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现实语境下有很多用人单位无视这一法律规定,随意延长使用期,到了试用期限后以各种理由进行“延长”,不愿意多付出用工成本;再比如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可是很多企业却以员工不愿缴纳为理由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还有的诸如“自愿加班”“自愿辞职”等,不一而足。 依法规制“被自愿”势在必行。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有法律敬畏意识,学会依法办事,不能让“被自愿”成为企业的杀手锏,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对企业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员工自愿也不行,这属于法律的“刚性要求”,没有任何的商量余地。超过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就属于违规,对违规企业用法律手段——比如约谈、罚款对企业进行法律纠偏,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所在。再者,作为劳动者要有基本的维权意识,不能做“沉默的羔羊”,对强加于自己头上的“被自愿”要敢于说“不”——自愿加班,自愿辞职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绝不是随心所欲的坑人经济。“被自愿”严重地伤害着社会诚信品质,败坏着企业信誉,对此不可等闲视之。法治社会必须有法律遵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企业的任何“逃责行为”都为法律不容。依法规制“被自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