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必须要依法支付

http://www.scol.com.cn(2021-1-28 8:56: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27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说,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适当方式稳岗留工,保障就地过年农民工基本生活和工资休假权益,春节期间安排工作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1月27日北京晚报)

  今年春节共7天假期,从2月11日开始到2月17日终止。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再另外支付的。

  合家团圆、享受天伦之乐是国人过年的最大愿望。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城市中有一大批人在春节假期不得不坚守岗位,继续上班。有的就地过年,正好由于企业需要,在春节期间加班。近年,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以春节以后补休等有意回避加班费,有的制造“值班不算加班”的由头不发加班费。我国是个法治国家,不管是什么企业,准绳就该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的法律。员工春节期间加班,如何加班,加班费怎么发,不能任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而是由法律说了算。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按国家的规定给员工发放足额加班费。表面上看是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不会主张权利。但最根本的是有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度严格地对企业进行约束。

  员工享受春节“加班费”,是法律法规给予的权力。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足额的春节加班费。要让企业自觉地执行,就必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要有作为、敢作为,更要主动作为。只有让春节加班费落到实处,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有关部门在节后有必要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管是中企还是外企如没有按规定发放“春节加班费”,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办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查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关部门只有加强对各企业春节加班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春节加班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才能确保员工的切身利益,使法律更有严肃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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