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硬币清偿执行款何错之有?

http://www.scol.com.cn(2021-1-7 8:01: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12月29日下午,叶某望带着几名公司员工,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的安检室,称袋中有2万余元硬币,要清偿执行款。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随即也来到安检室,称:你这是消极对抗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我们的执行工作,现在申请人拒绝收你的这些硬币。此外,你的这种行为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随后,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据1月6日《南国早报》)。  

  审理民商纠纷案件,原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选择上诉,这既符合正常法律程序,也是法律赋予原被告双方的自主权利。尤其是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只要经过终审判决进入执行期,无论被执行人对业已生效的判决服与不服,都需要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但在一些进入执行期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虽然履行了清偿义务,但内心未免也是很不情愿,由此而表现出的不满情绪,虽不被法律所允许,却也可以理解。  

  报道中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在被法院强制清偿执行款的过程中,一下子拉来四麻袋硬币履行清偿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被执行人是在故意“刁难”法院。但这种“刁难”,无论在行为上还是程序上均不构成违法。尽管用四麻袋硬币来履行数万元的判决义务,确实很让法院感到麻烦乃至尴尬,但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硬币不能作为赔偿款来履行判决义务。  

  严格意义上说,一元硬币与百元大钞一样,都是国家法定正在流通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法定货币,这自然也包括各种面值的硬币。该被执行人确有抗拒履行判决的心理甚至是行为反应,但在行为上却只表现在用硬币来履行大宗判决义务上,而用硬币履行法院判决的清偿义务,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法院以被执行人用四袋硬币作为清偿款为由,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消极对抗和严重妨碍司法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缺少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注意到,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而在相对应的条款中,所列出的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具体所依据的显然就是该条款中所指的“其他方法”。颇值得品味的是,用面值小的法定货币来履行大宗清偿义务,不仅构不成妨碍司法的基本要件,以此为由罚款五万元,在民诉法中更无依据可寻。  

  应当说,法院最应该的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执行人以国家法定货币履行判决义务,何错之有?面对被执行人交纳的清偿款,法院本身就有负责清点并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这也是执行法官的正常工作。而该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以被执行人拉来硬币清偿执行款为由,主观认定对方“消极对抗和严重妨碍司法”,不仅据此作出的处罚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撑,履职的惰性也由此可见一斑。(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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