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首案高空抛物案的警示价值

http://www.scol.com.cn(2021-1-6 8:35: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1月5日南方网)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位于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2512.29元。

  高空抛物和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定时炸弹”,近年,“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本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

  这一案例,是民法典施行后广东首案高空抛物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没有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理。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这一民法典施行后广东首案高空抛物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瓶小小的矿泉水扔向楼下,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扔,扔掉了近10万元人民币,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投扔者现在可能肠子都悔青了。本案也提醒更多的民众,千万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不然真的后悔莫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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