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泛滥不是社会共治良方

http://www.scol.com.cn(2020-12-26 10:25: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立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把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的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2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12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闯红灯被纳入失信名单,垃圾分类不当被纳入失信者名单。当各类“小错误”或者小失误都将被作为失信的标准来调整,失信机制就完美的从单一的诚信机制变成社会治理的筐。凡是治不好的,不好治的,都用失信机制这个筐来装,难免不把失信机制这个“筐”撑爆。

  诚信体现建设,其本意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多是有钱不还债的经济性纠纷。近些年来,通过诚信机制建设,使得老赖们不再像以前那么逍遥自在,禁止乘飞机、高铁等消费行为限制,让“有钱不还”“一边欠着钱一边高消费”的恶习得到遏制。

  诚信机制建立初衷是有范围的,使用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但是,失信名单的滥用正在逐渐扩大化,使得非经济类纠纷也被一些地方纳入失信名单这个机制中来,用以惩戒不服从管理的相关人员。如此,失信名单的不断扩容,冲击着诚信机制的根基,让诚信机制应对这些所谓的失信行为时师出无名、力所不逮。

  在这些泛滥的失信机制使用中,一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的文件为作为执行失信惩戒的根据,这样一来,只要不符合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就极有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当泛滥的失信名单与本已规范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接时,就可能出现因垃圾分类不当后就不可能乘座高铁、不能住高档宾馆。这样的任性和随意,就被任性的规范条件所钳制,恐怕这不是失信惩戒机制所希望达到的。

  失信惩戒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社会共治的一个载体,需要明确它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当失信惩戒机制随意扩大化,失信名单不断泛化,很难设想,如果不加节制和规范,人人都可能成为失信名单中的一员。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这些庞大的信用信息之中,确实有数量不少的老赖迫于法律压力还款,但是,又究竟有多少被失信的人员成为失信信息中的数据呢?这值得深挖理清。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一些难管的问题动辄用失信惩戒机制来管,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深入反思相关管理有没有更合适的办法机制,相关领域的法律有没有穷尽使用,显然,这个问题需要各个方面认真对待。

  国家发改委曾经在失信惩戒机制的运用时强调指出,要坚持“四个注重”,其中第一条就是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便是给执法部门打预防针。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角度,从实现社会共治良性架构角度,失信惩戒机制不能被滥用,失信名单也不应该被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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