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很有必要

http://www.scol.com.cn(2020-12-22 8:57: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向媒体介绍,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介绍,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14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在各地屡有发生,有的致人伤残,有的甚至致人于死地,这不但给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伤痛,而且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而由于这些刑事案件的“始作俑者”都是一些“年龄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因而往往都是免于刑责处罚,顶多给予收容教养。比如: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但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再如:今年10月4日,江西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警方对5名施暴学生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但因是未成年人暂不执行。于是,“14岁以下不负刑责”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针对“14岁以下要不要负刑责”这一法律层面的敏感话题,可谓是各说各有理。支持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许多青少年的心智成熟过早,犯罪认知也更趋于成熟。因而,很有必要降低刑责年龄。而反对者则认为,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属于“涉世未深”人群,缺乏一定的法律责任意识,法律知识缺乏,属于保护对象。因而,觉得没有必要对“14周岁以下要不要负刑责”作出年龄调整。虽说各执一词,谁都有理,但笔者以为,对最低刑责年龄作出适当调整,已是势在必行了。

  此次,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最低刑责年龄拟作出“个别下调”,这无疑是一种“纠偏”和“矫正”,很有必要。一方面,对最低刑责年龄只作“个别下调”,而非“一刀切”,这就说明相关部门对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十分慎重的,既符合现实需求,又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对最低刑责年龄只作“个别下调”,也符合多数民意的呼声,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当然,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有必要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之外,更应在普法教育上“下功夫”,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效途径,让青少年既能学法、知法、懂法,又能敬法、守法、尊法,从而自觉养成远离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习惯,做一名合格的好公民。

  笔者相信,只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既适时、适当地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又积极跟进对青少年必要的普法教育,那么,14周岁以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既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又起到净化社会安定的作用。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