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趋利避害须明法规制

http://www.scol.com.cn(2020-12-21 8:41: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全林
作者:张全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期,“刷脸”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先是有一名高校老师状告杭州野生动物园刷脸入园,再有一名教授对自家小区刷脸门禁说不,还有一些售楼处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用人脸识别系统记录、分析客户来源,甚至有的地方上公共厕所取厕纸,也要刷脸……截至目前,“刷脸”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支付、交通出行、酒店入住等领域,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12月20日《经济日报》)

  买房、存包、取厕纸,上班、上学、逛动物园……人脸识别已经全面嵌入生活。近5年来普及的新技术中,要说因为安全性而导致发展受到局限的,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人脸识别。人脸识别因技术迅速发展和便捷无感的体验得到快速推广,但在普及过程中,这项技术的另一面——收集敏感信息、信息滥用、泄露风险等问题也数次被推至舆论风口浪尖。随着今年欧美多地出台禁令,国内也开始出现“严监管”信号,尚未在便捷性与安全性之间找到平衡的人脸识别技术,一时前路莫测。近期,戴头盔看房、人脸识别第一案、天津出台条例规范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等相继成为热点,透露出人们对人脸信息泄露的焦虑。

  “刷脸”越多,“丢脸”可能性越大。“刷脸”是通过采集人脸生物信息,对其进行储存和处理,完成支付、签到、乘车、就医等验证环节。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方面缺乏法律尺度,导致在运用中衍生颇多争议。虽然相关法律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管理范围,但缺乏细化,一旦出现商业利益驱使,人脸识别很容易冲破隐私保护的边界。如果被人随意采集、贩卖或盗用,可能置人于没有基本安全保障的境地。

  应确立基本法律原则。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是个体信息安全的最后防线,因为这类“人体密码”不像数字密码那样可以更改。因此,使用这类“强智能”,必须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权衡利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处于制定中,应参照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做法,明确基本原则。本着“合法、正当、必要”,除人脸识别外穷尽其他手段不能实现的,或与所保护的财产重要性相称,方可以使用“刷脸”技术。如果以这种标准来衡量,显然很多场景不必要“刷脸”。在采集人脸信息时,还应具有特定目的,否则不允许采集用户生物信息。

  应构建法律保护体系。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部分法律法规立法层级不高、约束力不强。提高立法层级,与民法、刑法相衔接,强化规制力,是智能技术良性发展的需要。除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之外,有必要在“刷脸”技术集中应用领域,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如金融数据信息保护细则、医疗数据信息保护条例等,通过这些专项立法,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形成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今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明确了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8月,中央网信办表示,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将开展App专项治理研究。鉴于“刷脸”技术提高社会生活便捷度,应平衡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刷脸”技术便捷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应创新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级保护模式。根据内容划分轻重,把隐私信息、身份信息作为立法保护重点。使用“刷脸”技术,应严禁采集隐私信息和身份信息转移、共享。而日志信息主要是行为的记录与汇总,不涉及特定用户,应允许自由使用与共享,以利于利用日志信息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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