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0-12-11 8:56: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不仅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还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重庆市启动“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确实能发挥“无死角”的全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遏这种不文明行为。但笔者认为,此举措的执法正当性值得商榷,治理“车窗抛物”不能依靠群众举报。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0人因“车窗抛物”致死,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不计其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见,“车窗抛物”也是交通违法行为。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行为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因此,普通群众通过手机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作为查处“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已失去了必要的合法性,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则令人质疑。 群众通过拍摄等方式,举报“车窗抛物”等交通违法行为,仅是一种非强制性义务,尽管有一定的举报奖励,但如果金额不大,往往也起不到激励作用。而这种情况下,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还有可能遭遇报复,具有潜在的风险,大多数群众可能不会主动举报“车窗抛物”行为。此外,或有少数主动举报者会带有一些不良目的,如为了栽赃他人,会伪造“车窗抛物”的现场,向警方提供所谓证据。尽管警方通过调查核实,最终能证明他人的清白,但不仅消耗大量警力,也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笔者认为,查处“车窗抛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交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完全依靠群众举报,就有些本末倒置,也可以说是一种“坐享其成”的懒政行为。其实,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现场执勤和电子警察抓拍、监控视频调取等方式,以获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法证据,不必由普通群众来“代劳”。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也能让“车窗抛物”等交通违法者心服口服,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