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限制广场舞是双赢之举

http://www.scol.com.cn(2020-12-4 8:55: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出台《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条例》同时规定,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反,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2月3日《大河报》)

  在城市一些广场、公园或马路边,每当夜幕降临,节奏强劲的广场舞曲便此起彼伏,锻炼身体的大妈们欢快地跳起了广场舞。然而,广场舞扰民确实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河南省许昌市出台《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广场舞进行规范和约束,规定晚上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等限制性条款,可以说是双赢之举,既让大妈们能在公共场所按要求尽情地起舞,又有效避免了广场舞扰民,此举措值得各地借鉴和大力推广。

  现如今,广场舞已成为大妈们娱乐休闲和健身的主要方式,在一些城市公园、广场、小区健身场地及马路边等公共场所,晚上到处都能见到大妈们跳广场舞的身影。然而,广场舞扰民的“副作用”也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小区周边跳广场舞,夜间噪音扰民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居民们投诉、举报后,往往得不到有效改善,让居民们烦不胜烦,由此引发争端和冲突甚至酿成了悲剧。因此,广场舞扰民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民生问题。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也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各地相关地方法规则有更有具体规定。归根到底,就是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可见,河南省许昌市出台《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限制广场舞,有法可依,并非剥夺他人跳广场舞的权利和自由。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种规定,就是为了降低广场舞音乐的音量,尽可能缩小影响的范围;而规定晚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则是考虑居民将进入夜间休息时段,以避免广场舞噪音打扰附近居民的睡眠。有规定没有约束性惩罚,显然起不了多大作用,《条例》则规定,如果违反,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样一来,大妈们在利弊权衡之下,不想遭到惩罚经济受损失,便会规规矩矩按照《条例》的要求起舞。

  笔者认为,广场舞扰民,主要还是场地问题。大妈们只要在居民区周边跳广场舞,或多或少都会扰民。对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作为,给大妈们开辟一些远离居民区、不扰民的休闲和锻炼身体的公共场所;或在离居民小区较近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必要的隔音装置,这样既避免侵占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和噪音扰民,又给大妈们一个休闲娱乐和健身的场所,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总之,通过政府部门多措并举以及大妈们的自觉行动,不再让欢快的舞曲变成扰民的噪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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