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理狗患莫要突破法律边界

http://www.scol.com.cn(2020-12-2 8:41: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青岛有市民反映称,青岛北村新苑小区张贴了禁养宠物通知,要求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将宠物送走。随后记者来到物业,一位值班工作人员说,小区养狗的越来越多,出门不拴、随地排便居民投诉严重。目前,小区正在修理路面进行环境整治,整修完毕后小区内全部禁养宠物。时间截止后,如果原北村居民违反规定,将停发分红及补贴,租户或买房的,将对宠物强制清理。(12月1日《齐鲁晚报》)

  随着民众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的居民也越来越多。然而,遛狗不拴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等不文明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威胁着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笔者认为,小区物业治理狗患无可厚非,但莫要突破法律边界,越“位”越“权”,将约束居民的“手”伸得太长。物业禁止业主饲养宠物是越俎代庖的之举,应当及时叫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绝对禁止公民养宠物。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居民有养宠物的自由,也有不养宠物的自由。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禁止居民养狗,青岛北村新苑小区物业张贴通知,在小区内全部禁养宠物,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对小区内原北村居民违反规定,将停发分红及补贴;租户或买房的,将对宠物强制清理,这种“要挟”和强制措施,更是错上加错。对此,小区居民完全可以进行抵制,如果业主“霸王硬上弓”侵犯居民合法权益,居民可以维权和追究物业法律责任。而物业突破法律边界管理小区,将毫无胜算可能。

  饲养宠物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对遛狗不拴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等一些不文明养宠物行为,均有所约束和限制。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遛狗需要拴绳,并限制了牵引绳的长度等,如果违反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业主有饲养宠物的权利,但也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以防止宠物伤人,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给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造成影响。

  其实,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没有禁止居民养宠物的权利,也没有强制清理等行政处罚权。这样一来,是否物业对小区的狗患,就可以视而不见,任由宠物狗在小区内到处“撒野”和随地排便呢?这显然又与物业服务小区的职责相违背。因此,对小区的狗患,物业当然需要管,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职责,比如,对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粪便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劝导;对屡劝不改的居民,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上报当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惩罚。

  总而言之,物业服务小区应当回归服务本位,不越“位”不越“权”,为居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千万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越俎代庖甚至用一些违法手段来管理小区和约束居民。各小区物业应汲取教训,不要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