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人民权利 重视公平正义 敬畏法律存在

http://www.scol.com.cn(2020-11-30 9:57:10)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马忠
作者:马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深入研究恩格斯法治思想,探索其本质和时代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注重实践探索,也要注重理论溯源。从唯物主义视角出发,恩格斯为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深入研究恩格斯法治思想,探索其本质和时代价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人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

  人民权利是无产阶级进行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一切国家治理活动都应该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保障人民对国家治理的发言权,发扬人民的主人翁精神。他批判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治的本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中指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代表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背后充满着对穷人和被压迫者的哄骗和陷阱。其中,恩格斯深入分析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本质及特征,指出了英国法律偏向资产阶级的事实,人民的权利受到了很多限制。就比如,所提倡的人身保护权利,穷人因交不起“保证金”,无法实现自我保护,只能被关进监狱,这个权利依旧是富人的专属特权;普通民众出版受到种种限制;集会的权利形同虚设等。恩格斯怒斥“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恩格斯极力主张工人阶级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争取属于自己的无产阶级的法律,争取民主的法律制度。

  恩格斯强调人民权利的法治思想,启示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最高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幸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未来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着力解决法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主权,推动良法善治迈向更高境界。

  公平正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崇高理念

  在阐释法治问题时,恩格斯特别重视公平正义,并对这一法治理念进行了多次论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里指出,所谓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这说明公平正义来源于人们的客观实践活动,是具体的、相对的,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因此需要从人类社会发展运动规律中去把握。他论述法与公正时强调,“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恩格斯在肯定公平正义对于人类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同时,还批判了鲍威尔派的唯心主义公平正义观,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公平正义方面的虚假性。恩格斯在《神圣家族,或对批判所做的批判。驳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一书中,批判了以布·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认定“自我意识”是创造世界与历史的动因,认为法律是对公平事物的“规定”,将“自我意识”视为法律基础的主观唯心主义公平正义观。最后指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道路,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最为重要的价值原则,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作为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恩格斯公平正义法治理念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念遵循。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要基于当前社会发展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遵守法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思维

  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恩格斯十分敬畏法律的存在,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对法律心存敬畏。他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是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一切人员和机构都不能逾越的底线,遵守法律是一切法治活动的前提条件。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在这里恩格斯强调了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权力。但是,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法治中守法是矛盾的,资产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只是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若要求人民的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这就迫使人民不得不尊重那些不公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恩格斯又鼓励人民去推翻法律的效力,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当资产阶级提出封建特权的平等要求时,无产阶级也必然提出消灭资产阶级本身的平等要求。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法治中的守法基础并不稳定,民众守法的意识也很薄弱,在社会主义法治中需要明确守法是公民的义务。

  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树立科学法治思维的首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没有守法作为落脚点,那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确保法律的权威必须做到坚持法律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坚持法律程序正当、坚持党依法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明确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实际行动,关键是树立基本法治观念,依据法定职权、规则和程序作决策,用法治方式凝聚共识、规范改革和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其中,领导干部是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必须善用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作者马忠 谢院霞 分别系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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