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降低工资”是一种“薪资侵权”

http://www.scol.com.cn(2020-11-20 8:54: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一科技公司员工案例中,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刘某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疫情影响,刘某从2月3日起居家办公,而到了月底,公司发通知表示,“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11月20日《新京报》)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不少企业实行了人性化的办公方式——“居家办公”,从而有效地化解了“防疫”和“上班”的矛盾和纠结。对此做法,很多员工都持赞同的观点。但一些企业竟然以“居家办公”为由,擅自采取“降低工资”的做法,这让很多员工“受不了”。

  其实,员工“居家办公”也是出于无奈,要不是“防疫之需”,也不会出此“下策”。再说,员工被迫“居家办公”,并不影响办事效率。只要员工按时保质完成本职工作,即使在家也无区别。如果仅仅以“居家办公”为由,而擅自作出“降低工资”决定,这不仅是缺乏人性化的一种体现,而且也是一种赤裸裸的“薪资侵权”行为。

  其实,早在今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可见,对于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单方面采取“降低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杜绝企业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的“薪资侵权”行为,还需“多方给力”。首先,监管要到位。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企业按时足月给员工发放工资,不得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其次,执法要从严。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的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契约。其三,维权要跟进。一旦遭遇企业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现象,员工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积极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决不能“当哑巴”,或甘愿“吃哑巴亏”,任其“宰割”。

  当然,还需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让企业知晓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既做到按时发放工资,又做到“不降工资”,切忌把“居家办公”当作降低工资的一块“挡箭牌”。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执法,维权跟进,再辅以普法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居家办公“降低工资”的“薪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让类似以居家办公为由“降低工资”的行为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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