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银行卡被惩戒”具有警示效应

http://www.scol.com.cn(2020-11-12 10:35: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江德斌
作者:江德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11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开展打击“两卡”专项行动以来,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失信行为被惩戒,他们将受到5年内只能使用现金消费,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等惩戒。(11月11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经泛滥成灾,且形成了完整的“黑产”链条,各环节分工合作,买卖银行账号、银行卡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乃是保障犯罪资金能够打入、转移、提取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见,打击“两卡”专项行动就是蛇打七寸,掐住关键要害,并针对违法租售银行卡的个人实施信用惩戒,禁用移动支付等,藉此提高违法门槛,让其承担应有的代价,以达到一定的震慑效应,遏制违法租售银行卡行为。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均以推行实名制,个人需要通过身份证开户,并进行实名验证,方可办理成功。按照规定,银行卡、手机卡等不得转售、租用给他人,可现在网络平台上买卖“两卡”的现象非常多,且形成了团伙操作。有媒体调查发现,一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对应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和U盾)售价高达800元乃至数千元,主要买家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方和电信诈骗团伙,被用作收款接口和洗钱。

  在近几年各地所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手机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而部分人为了蝇头小利,置个人隐私信息不顾,违法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则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亦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因此,确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以斩断“黑产”链条,更有效地遏制电信网络犯罪。

  去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由此可见,个人租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不仅要承担信用惩戒,严重者将处以刑事责任,不能再不当回事了。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居不下,给民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诱发多起自杀自残悲剧事件,社会各界予以严厉谴责,要求加强监管和打击的呼声甚高。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对电信网络犯罪要毫不留情,应以打击“两卡”行动为突破口,利用技术手段溯源,揪出幕后黑手,将“黑产”链条一网打尽。并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多部门联防机制,发动平台、银行、运营商、社会组织、群众共同防范,彻底封堵住电信网络犯罪。(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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