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企业除名制度”破解企业“退出难”

http://www.scol.com.cn(2020-11-10 8:26: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深圳日前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针对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提出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使得“失联”和“僵尸”类名存实亡的商事主体有了强制退出机制。(11月9日《工人日报》)

  我国早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加上营商环境的优化,中小微型企业急增。企业多种多样,不可能个个一帆风顺。“有生就有死”这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有的企业由于经营遇到一些问题而出现了经营异常,有的甚至不得不关门停业。也就是说,在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脱离监管的或者未申报纳税的企业也大幅增加。严重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增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且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用法律来规范“除名制度”很有必要。

  深圳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这是对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对现行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之前,我国虽有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但这一“退出机制”存在着一些漏洞,正常商事主体在退出市场时,办理清算涉及到的部门众多,涉及的清算事务繁多,很多企业为了避免麻烦而不主动注销。一些企业故意“失联”意图脱离监管,逃避缴纳税收等。但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失联后,有关规定先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后仍无法联系的,只能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更有效的办法,从而导致“失联商事主体”存量逐年攀升。

  解决企业“退出难”“难退出”的问题,是让市场真正活起来的关键。深圳出台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且近二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倒逼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还有一方面,虽然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清算企业可免于提交如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就被一刀切地全部免除了。如果事后发现了企业还有未清缴或清偿的税务、债权人的债务等情况,即使在企业清算注销后,登记机关仍可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这样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深圳市将通过立法开展企业除名等制度,将彻底解决企业退出难的问题,意味着可以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让市场监督监管更有针对性、有效性。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信用体制也有很大助益。当然,实行企业除名制度,要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关制度,会更加高效。更多的是在深圳实施了以后能够推广到全国,能够作为一种先行示范的效果,在其他地方一样可以得到使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