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电子劳动合同,形式之变体现社会进步

http://www.scol.com.cn(2020-11-4 8:38: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了解,今年初,为做好抗击疫情工作,助推企业复工达产、劳动者就业等民生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行劳动合同电子化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线上招聘、线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经请示,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明确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具有同等效力,简单的形式变化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此意味着,延续数十年的纸质合同,即将进入电子化阶段。“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等同化”后,为劳动合同的电子化打开了通道。今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既可以采取纸质化模式,也可以采取电子化格式,全面替代后,纸质合同将成为历史记忆。

  劳动合同的电子化,或者说电子合同的法定效力等同化,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从常情来说,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与纸质相比,在意愿表达、程序设计和约定内容上完全一致,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合同自然而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即便如此,《电子签名法》实施多年,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很多文书,并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并全面推行电子签名,大约受限于两个因素,一是在传统模式加持下,公众对各类文书包括明确权利义务的合同采取电子化方式,还有一个较长的接受过程,路径依赖的消除也不能做到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需要用时间换空间,慢慢养成习惯;二是电子文书的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诸如劳动合同之类涉及个体直接利益的文书,具有极强的法定效力,也极易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文本内容的真实性,也就决定着其法定性,若没有公正的第三方管理体系,或者具有绝对安全的技术支撑,基于安全性的顾忌会成为最大的普及障碍。

  北京市人明确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并出台意见进行全面推行,无疑具有破冰之意。制度创新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则,形式之变代表着观念的改变,制度创新也是观念创新的成果与结晶;二则,推行劳动合同电子化管理体现了法的进步,在电子签名法定化的当下,这种外延上的扩展,也是内涵上的深化。让电子文书有更宽泛的使用范围,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则得到了最大化呈现。三则,劳动合同电子化符合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对接了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的现实需要,是对时代趋势一次紧密拥抱。

  除此之外,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降本增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通过劳动合同的电子化管理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纸张等有形成本,据统计,仅北京地区一年就可降低成本60%,减少5个流程环节,效率提升65%以上。又可以减少人力管理等隐性成本,传统模式下,双方签订合同会往返奔波,过程越曲折则成本付出越大。有了技术的支撑,劳动合同双方足不出户就可以走完所有法定程序。

  更重要的是,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蓬勃发展的当下,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实现更广范围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有利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各级政府管理的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治理水平的提档升级。自然,这种治理方式的进步,最终也会带来难以估量的综合效益,具有难得的启发和借鉴之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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