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遭盗刷获赔厘清权责关系

http://www.scol.com.cn(2020-11-11 8:21: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王先生的卡未离身,余额却发生了变动,结果发现银行卡在印尼被盗刷了上百笔,金额多达3.5万元。记者11月9日获悉,通州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最终判银行赔偿王先生卡内资金损失。(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用户把钱存在银行,与之就建立了一种合约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相比于存款收益而言,安全性才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钱存在银行里都不安全,银行存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众多安全隐患中,银行卡被盗刷最常见,发生率也相对较高。2015年10月发布的《中国居民金融能力报告》显示,2014年超过5%的居民有过信用卡被盗刷的经历。其中,超七成的人在信用卡被盗刷后没有获得任何赔付,需由自己承担损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很多被盗刷的行为,主要源于用户自己保管不善,银行卡丢失等主管责任;另一方面则在于,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盗刷,其本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过囿于维权太难而“吃了哑巴亏”。

  按照规定,只要用户尽到了保管义务,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就不需要自己承担。不过,在实践中,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容易,一方面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与银行的博弈往往处于下风。比如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的银行存款丢失事件,其中表现最突出的则是冒领、丢失,也使得公众对银行的安全性心存忧虑。

  2015年,原告宋鹏因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 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被盗金额进行赔偿。被告一方以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同时原告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以此作为理由进行了抗辩。若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无过错原则,则银行极易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用户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也正是如此,在之前的一些案例中,法院往往对被盗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划分,未能对持卡人的诉求给予全面支持。

  2002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持卡人足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情况下,作为被告的银行就得为自己的诉讼请求给予举证。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性错误,那么其就无法规避自身的责任,就当进行全额赔偿。

  当然,并非所有盗刷造成的损失,都得由银行来担责,厘清过错才是判定责任的关键要素。总体来说,就是坚持“谁主观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在盗刷案依然高发的态势下,个案的审理则具多重意义,其不仅维护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实现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更在于以此推动了各方责任的归位与落实,避免责权失范所带来的秩序混乱,让资金安全有了更强大的法律支撑,最终推动法治的不断进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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