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证被判决撤销不是问题的终结

http://www.scol.com.cn(2020-10-10 8:11: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四川凉山州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小区,楼下的两家KTV歌城长期扰民严重。几年来,小区居民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虽然当地部门曾责令其停业整改,但是之后又恢复营业,噪音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今年4月,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宁南县文广旅局向两家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一审判决后,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10月9日《红星新闻》)。  

  在居民住宅一楼开设KTV存在扰民,这是最容易预判的常识。相关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开设经营性娱乐场所,作为主管部门,心里更应该再清楚不过。然宁南县文广旅局不仅为这两家KTV颁发了经营许可,面对居民的不断投诉,反而以整改之名让这两家KTV继续存在,甚至在法庭上辩解歌城设立楼层属于商业用房,并不完全属于居民住宅楼为由,来强调自己颁证的合法合规。如此不懂管理业务的宁南文广旅局,虽经法院判决颁证撤销,但远不是问题的终结。  

  尤其让人疑惑的是,对于小区业委会起诉县文广旅局这一既不重大、更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地法院居然以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普格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背后的“隐情”更让人觉得宁南县文广旅局与这两家KTV的关系似乎并不“单纯”。在一审败诉二审驳回的同时,宁南县文广旅局的上级相关部门,很有必要对这一行政违法的背后予以调查,看看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让宁南县文广旅局如此卖力为两家KTV站台,又是什么原因让宁南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简单的“民告官”案件,如此“不敢下手”。  

  应当说,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国家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必然“了如指掌”。但对于“条块”性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比法院更了解其“精神实质”。然对于KTV开设在居民楼下,这一连寻常百姓都能做出对错判断的行为,宁南县文广旅局硬是“肢解”国家法规,滥用权力为其颁发经营许可,以至于让附近楼层的居民数年“夜不能寐”,饱受噪音的困扰。  

  实际上,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说得很清楚,歌城将经营场所设立在商住一体的楼房内,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所禁止设立娱乐场所的情形。并明确指出,宁南县文广旅局对其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对许可的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进行审慎合理的审查导致认定错误,违法进行许可的行政行为。”但宁南县文广旅局不仅不认这个“账”,反而和两家KTV一同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更是被法律“打脸”。  

  坊间有句老话叫“无利不起早”。按说,两家KTV开设在居民楼是事实俱在,违法行为明显,又遭到居民长期投诉,作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理都应该积极主动收回或撤销两家KTV的经营许可,犯不上“闹到”法院,而最应该依法受理本案的宁南县人民法院,却又将“皮球”踢到了凉山中院,这些“反常”的背后必然给公众留下一串问号,两家KTV究竟有何“魔力”能让主管部门为其“站台”,当地法院还能“该审不审”,这显然不是一张判决书就能把问号“拉直”的。(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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