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伤可否算工伤”要有法可依

http://www.scol.com.cn(2020-10-24 8:02: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董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因业务技术过硬,工作能力强,在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公司继续返聘他负责技术工作。不过,在返聘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7月的一天,董某在工作中摔伤,右腿骨折。因公司拒绝为他申报工伤,董某便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审核后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10月22日劳动午报)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通常情况下,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要退出工作岗位,即使其再就业也再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等待遇。可是,由于人们在业务技术水平、家庭生活条件以及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有的人因社保缴费年限不够15年不能退休,还有的人因自身系农民不存在退休,这就使一部分人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超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处在一个模糊地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这一法律是指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后退休的,就不再签劳动合同。意味着这些超龄劳动者已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大量使用超龄劳动者,这样既免去了缴各种保险的费用,又可以以年龄大为理由,降低这些超龄劳动者的待遇。由于雇用这些超龄劳动者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从而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把这些超龄劳动者当一回事,欠薪是常事,拿不到加班费就更不谈了,最令人痛心的是,一旦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

  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各地的认识不统一,多数地方不认可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不少司法判例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要维护这些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让他们一旦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我们的法律应该必须加以明确,要么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劳动者;要么明确规定如果要聘用超龄劳动者,就必须按劳务关系处理。实际上,虽然用人单位不能帮助这些超龄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但完全可以参照国家工伤赔付标准,出资帮他们购买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从而填补工伤保险上的缺口。这样,既保障了这些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在一旦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规避风险。这既是对这些高龄劳动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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