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被的哥“遗弃”,司机被判赔效果存疑

http://www.scol.com.cn(2020-10-16 8:53: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乘客酒后乘坐出租车,半路被司机“遗弃”后突发疾病死亡,谁该为此负责?近日,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这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乘客死亡造成损失的30%(据10月15日《工人日报》)。  

  出租车驾驶员都有体会,最怕拉上醉酒乘客。因为醉酒意识不清,往往不是表述不清目的地,就是容易造成费用纠纷。而且酒精作用下,醉酒乘客往往还“不讲理”。因此很多情况下,发现欲打车乘客处于醉酒状态,不少驾驶员宁愿空车“拒载”,也不想让醉酒者乘车。应当说,如果这位出租车驾驶员在发现乘客醉酒后选择“拒载”,非但不会受到公司的追究,也与此后乘客的发病死亡不存在任何关联,更不存在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问题。  

  由于明知乘客已经醉酒,且意识不清,在发现乘客“无钱”之后,又强行将乘客拖拽下车,客观与乘客心脏病发作死亡形成一定诱因,因此被法院判定承担30%的赔偿,确实符合法理。但是,这项判决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很可能会给社会产生一定的“误导”,社会效果有待商榷。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醉酒乘客出租车司机“拉不拉、怎么拉”的问题,发现乘客上车并已经深度醉酒之后,“此时双方已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也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已经被醉酒乘客“沾上”,乘客有任何意外,出租车司机都不可能逃脱干系。从法律制度上说,此逻辑没有任何问题,但从情理上和出租行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些“强人所难”。  

  司机确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但这似乎应该局限于安全运输的范围。乘客上车之后也确实与司机形成了实际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但很多情况下,尤其是醉酒打车,往往并不征求出租车司机同意与否“开门就上”,这样的“运输合同关系”本身就是醉酒乘客的单方面所为,属于“强买强卖”。本案中,醉酒者刘某显然就是如此,而司机在交流中发现刘某既不能清晰表述目的地,身上又无乘车费用的情况下,按常理只能选择让其下车。但刘某又拒不下车,应当说刘某被司机“遗弃”是自己造成的结果,司机并不存在太多过错。尽管刘某这些举动可能是深度醉酒所致,但在法律上,醉酒既不能成为违法不受追究的理由,同样也不是任性破坏公平的借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同样也不能“偏袒”醉酒。

  这一案件的判决,从法律角度看,因为出现抓扯在先,司机的不当行为客观上加重了刘某心脏病突发的进程,判其承担30%民事赔偿并无不妥,但给社会传递出的却是“拒载醉酒乘客”的消极信息。尽管法官强调“发现乘客在上车后有异常现象,更应该负有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必要时可紧急拨打110或120进行救助。”但在司机看来,这样的冒险却有些得不偿失,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但司机不是“多面手”更不是“全面手”,不应强求对乘客的身体状况都要全面“掌控”。如此判决,只能让司机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遇到醉酒乘客,只能用拒载来了断与醉酒乘客的“运输合同关系”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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