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全给硬币,故意刁难还敢如此硬气

http://www.scol.com.cn(2020-9-17 8:44: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9月14日,她应约前往劳动仲裁部门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她称,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因此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9月16日《齐鲁晚报》)

  涉事企业的会计俞某在接受采访时,否认侮辱一说。她称,硬币是公司搞活动剩下的,并非只是一角的,还有一块的,且硬币也是可流通的,“劳动仲裁也没说必须现金、百元大钞,公司一分不少支付了就行了”,但她承认给得很不痛快。

  关注这起事件,首先要看“赔偿”是不是合法的。张某今年4月20日,入职资中允熹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咨询师助理岗位工作。几个月后,因为公司要求她转岗,她不接受,在没有填写《辞职人员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公司以她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随后,张某以公司未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诉至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9月2日,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在15日内支付张某经济补偿1000元、加班工资3074.57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元。

  由此不难看出,“离职”虽然闹得不愉快,但是“赔偿”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企业就应该支付“赔偿”。企业支付这笔费用是法律的规定。表面上看,企业确实“一分不少支付了赔偿”,但是也可以明显看出是“不情不愿”。这种“不情不愿”的结果也就呈现出来了,他们支付的6000元资金全部都是硬币。

  从法理上来说,“支付硬币”并不违法,正如涉事企业会计所说“硬币是法律允许流通的,仲裁没有要求不能支付硬币。”而实际上,这是一种明显的“软抵抗”行为,在用故意刁难方式整人,本质上存在“侮辱人”嫌疑,因为不仅要“劳神费力清点”,而且需要用三轮车拉回家。

  类似情况一再发生。前几年,吴女士在扬中市一家私营企业遭无故辞退。吴女士提请劳动仲裁,企业被判赔偿吴女士人民币15000元。谁知老板在一番辱骂后,竟拿出15000元一毛硬币。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支付赔偿不能使用零币,硬币不"贱",是人贱了。这种行为却是不折不扣的违反公序良俗、轻视劳动者的表现。

  6000元赔偿金全是硬币,故意刁难为何敢如此硬气?说到底,对于此类卑劣的“软抵抗”还是需要执法的“硬起来”。劳动者的尊严不容恶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也不能尊严扫地。不能总拿这些人没有办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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