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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奋斗自愿书”成为“侵权自愿书”
http://www.scol.com.cn(2020-9-5 8:48: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2日,据媒体报道,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其所在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红星新闻9月4日)

  企业为了培植员工的“奋斗精神”,竟然无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署所谓的《奋斗者自愿申请书》。这种“奋斗自愿书”说白了就是典型的“侵权不商量”——以自愿之名,行侵权之实。面对这份畸形的侵权“霸王条款”必须依法进行纠偏。

  一份《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几多伤害情。其中规定,“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哪里是“奋斗自愿书”,分明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透视一下这份“自愿书”,通篇没有员工的合法权益可言,全是资方的一厢情愿,根本没有考虑职工的任何诉求。签下这份《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就意味着员工将放弃各种权益,显然这属于典型的“侵权条款”。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成都这家公司无视法律的这些刚性要求,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员工无偿加班加点,并且没有上限,很显然,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说到带薪休假,该公司更是荒唐至极。2007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其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可四川这家公司却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弃之一边,硬是要求员工放弃带薪休假,试问,如此做法,职工合法权益置于何地?

  企业订立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这是起码的业界遵循,而成都这家公司倒好,什么《劳动法》,什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统不放在眼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即提前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诉权,这个是完全非法的。你公司违法在先,却不允许职工将你告上法庭,这是什么逻辑!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我们看到的是企业的霸凌和霸权,员工没有任何话语权和裁量权,一切都要听候资方的发落,如此,员工又有何权益可言?

  《奋斗者自愿申请书》的背后是“侵权不商量”,对这种无视职工权益的行为,工会也好,劳动监察部门也好必须依法进行“纠偏”,再也不能让这种行为继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利用法律之手进行干预是不二选项,唯如此,才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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