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8天全加班抵20天工资,算好账应当落实好

http://www.scol.com.cn(2020-9-22 8:07: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有人计划出游,有人选择继续坚守岗位。中新经纬客户端测算发现,假期不休,加班8天拿到的费用,相当于平时工作20天的工资。(9月21日中国新闻网)

  今年中秋国庆将迎来8天的超长假期。经测算,国庆8天全加班可抵平时20天工资,几乎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然而,这看上去很美的诱惑,不能仅是“画饼充饥”。笔者认为,算好账应当监督落实好,而国庆8天全加班,不仅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外,还涉嫌违反劳动法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不管加班工资是3倍还是2倍,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后另外支付的。举例来看:某公司职工小雪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按人社部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小雪日工资为229.89元。如果小雪国庆8天全部加班,将获加班费4597.7元,接近平时一个月的工资。这样一算账,国庆加班费非常诱人,如果用人单位真能如数发放,主动要求加班者恐怕会“挤破头”。

  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的职工,他们在节假日加班,基本上拿不到任何的加班费;或用人单位只给少量的加班补助“意思”一下;或以调休等其他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等等。国庆假期加班虽然依法能获得可观的加班费,但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却是“画饼充饥”,难以落实。而很多劳动者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举报、维权,可能被用人单位“炒鱿鱼”,便选择了沉默和忍气吞声,任用人单位肆意损害劳动权益。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庆8天假期如果全部加班的话,明显超过了每月加班的时限,违反了劳动法。而按照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加班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且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否则职工有权拒绝加班。

  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征得职工同意,就强制加班或超时限加班,由于职工基本上不敢抵抗和维权,用人单位也就肆无忌惮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的态度,一般是“不举报不查处”,在节假日来临时,也只是提醒和释法,提前给公众算一算该得多少加班工资而已,没有严格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监督执法,根本就起不到约束作用,让劳动违法的用人单位钻了空子,逃避了应有惩罚。

  笔者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不能坐等劳动者投诉或举报,应主动出击,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特别是对节假日加班的监管,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劳动者也应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说“不”,合法劳动权益受损时也要敢于举报、维权讨说法。这样,用人单位劳动违法将受到惩罚付出代价,倒逼其遵守劳动法规,国庆加班工资的“画饼”,才能变成真正的香饼。(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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