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歧视非全日制学历,不能仅道歉了之

http://www.scol.com.cn(2020-9-1 8:08: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而国家在今年的2月14日就下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经过这么长时间还是无法正视统招非全日制学历,不能保证统招非全日制的就业,略感心寒。(8月31日《澎湃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全日制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与全日制教育之间属于并列而非从属关系,更不会“退居其次”,都具有相应的学历效果和层级印证。事实上,正如有评论人员所言,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教学,都是学的统一教材并参加的同等级的考试考核,最终才拿到毕业证,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专业读”还是“业余读”。也正是如此,相关规定才明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正是为了统一认识和行动,防止学历歧视现象的泛滥,2020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工作进行了强调。抛开执行的时间差而言,早在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同等性”原则进行了明确。

  从更高法律层次上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连自考毕业生都享受与普通院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那么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更应“一视同仁”。若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这一同等原则在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准旗在招聘教师时,不允许非全日制研究生报考的做法,属于典型的学历歧视,将所有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者排除在外,损害了他们平等参考和就业的权利,这种学历类别歧视的做法有违法之嫌,也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较恶劣的示范效应。对此向社会作出道歉,既是一种姿态,也是一种必要的程序性要求,更是对社会监督和关切的有效回应。

  不过,从道歉理由来看,“有关考试组织人员对教育部等五部门新规定不了解”的理由,却很难站得住脚,也难以让人接受。抛开“同等性”的新规定而言,不得进行学历类别歧视已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甚至是一种社会基本共识,《通知》不过是对相关常识性规定进行的一种重申。更重要的是,类似的歧视案例并非第一次出现,国家组织部、人社部也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条件,多次发文进行强调,不过就此案来看,这一原则性和平等性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公平正义比阳光还光辉。实现学历平等,首先就要消除学历歧视。长期以来,原始学历歧视和类别歧视根深蒂固,已成为难以根治的顽疾,也为萝卜招聘等暗箱操作行为埋下了伏笔。因而,消除学历歧视实现基本公平,政府应当作出表率和示范,同时通过立法等方式提供保障要素。相反,若是政府在公招过程中,存在排他性的歧视性条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如同“水源”与“水流”的关系,具有超强的示范性和破坏力,也会极大的降低政府公信。

  从这一点来说,道歉虽有却不能“一歉了之”,对于为何造成的歧视条款的原因,由此造成的后果,还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看看是否有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对失职渎职的行为,也应有人为此买单和背书。若没有相应的追责问责跟进,“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严肃处理”的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类似的现象就还会不断出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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