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人员的政务公开也需合法

http://www.scol.com.cn(2020-9-19 7:59: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立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澎湃新闻注意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开了一份《通辽市商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清单中除了公示四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姓名、性别、执法种类、岗位职务等信息之外,还公开了他们的身份证号。这份名录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商务局表示,公布执法人员身份证号是工作需要。(9月18日 澎湃新闻)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公开、公开方式、公开范围都有着比较明晰的规定。内蒙古通辽市商务局对执法人员包括身份证号信息的公开,到底是不是工作需要应该打个问号。进一步讲,在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中(双随机一公开)时,该把握好尺度才是正确的政务公开打开方式。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以示执法主体合法。实践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执法者需要出示身份证。这既不必要也不利于执法效能。因为执法证已经明确了具体执法主体的唯一性、合法性。执法者是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身份出去的。这时与是否出示身份证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同样,对执法者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将执法人员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公示,显然也没有必要。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需要把执法人员执法的公权力外在表征公示,而不是将私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进行公示。将两者进行公示,显然弄混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监督被无限放大。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角度,要求公示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手机号,显然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支撑。

  加强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型国家、法治型政府的需要。这不仅需要满足社会对公权力运作的公开效率,也需要把握好公开的范围。哪些需要公开,哪些不能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而是系统内在设置这些技术性的约束所诱导的。

  政务公开,既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及公众的政务合法的监督,有利于政务公开在法治的轨道上走正路。这既是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过程,也是维护整个社会公正的所在。与此同时,也是一个规范行政执法、维护执法者权责相当的一个过程。是约束,也是保护。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约束,是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越过这个界限,就如同要窥视行政执法人员的隐私一样多迈了一步。

  对公权力的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法监督,可以促进规范执法,无限过大的监督,只能给政务公开、规范执法填麻烦,最终无益于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目标的实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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