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香烟碰瓷“天眼”,难道就这样算了?
http://www.scol.com.cn(2020-8-11 8:13: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颇有蹭热点之嫌的跨界联姻,依旧引发了人们对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8月10日 《科技日报》)

  “天眼”是我们的国之重器,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灵敏的单口径射电望远镜,据悉,它至少可以在20年内保持世界第一。你以为它只有科研价值吗?不!“天眼”还有极高品牌价值——注册商标。很可惜,“天眼”被一家香烟企业抢注了商标,目前,“天眼”牌香烟已经面世。

  “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值得我们反思:国家的诸如“CAST”、“神舟”、“天宫”、“巡天”、“北斗”等一些重大科研工程、航天项目,颇有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名度,既要潜心钻研科技攻关,也须及时注重自身的商标注册权益保护。

  “天眼”商标是一种无形的广告资源。然而,烟草企业抢注“天眼”,并将其用在香烟命名上,有碰瓷的嫌疑,实在令人厌恶。从《商标法》的框架下分析,烟草企业抢注“天眼”或不违法,或不侵权,但将“天眼”热度IP用在香烟上,把一个大科学装置和烟草联系起来,这让我们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烟草和药品一样,是必须注册商标才能发行的行业。“天眼”2017年3月被抢注成功,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否则,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收回。这家烟草企业在商标即将过期前缓缓推出“天眼”香烟,恐怕也是担忧遭遇公众的抵触。这,也是理亏的表现。

  香烟有害健康,早已成社会共识。在控烟禁烟上,政府也做出庄严承诺和不懈努力,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比如禁制烟草企业发布广告,比如限制烟草企业以慈善名义参与捐献、捐赠,比如强制香烟外包装上备注“香烟有害健康”,比如要求影视作品减少吸烟镜头等等。可是,我们没有想到,一些烟草企业在商标注册上钻空子。

  专家建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提前谋划商标申请,获取商标保护主动权,此议甚好。2019年6月4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算是亡羊补牢。不过,烟草企业强制“天眼”,明显有恶意炒作的嫌疑,他们想用“既成事实”来胁迫公众就范,让我们吞下这顿有苍蝇的饭菜,难道我们就这样算了?

  香烟企业抢注“天眼”商标,既是拙劣的碰瓷游戏,也对“天眼”威名的丑化,我们不应对此认可。窃以为,首先,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以及烟草的相关法规中,审视烟草企业抢注“天眼”的合法性。其次,相关部门可以规劝这家烟草企业,从社会公益与民众情感出发,将“天眼”商标转让,获得相应的补偿,或把“天眼”用在戒烟产品上。

  个人、企业都有注册商标的自由。可是,烟草企业抢注有影响力的科研工程,并钻法律空子,将其用在香烟名称上,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可。烟草企业不应完全放下社会责任和民众认同,赤裸裸地为了经济利益而至公众健康于不顾。

  说真的,我不想抽一根“天眼”香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