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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不宜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http://www.scol.com.cn(2020-8-17 8:47: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3日,上海市交通委召开公众意见征询会,对《上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意见征询。其中,新增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系统”的要求。(8月16日中国新闻网)

  逃票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社会现象,但毕竟还是极少数人所为。《上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意见征询,拟新增将逃票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的内容,显然是从企业自身管理和经济利益来考虑。笔者认为,个人信用系统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不宜盲目扩大社会惩戒范围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逃票”还是不宜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极少数市民确实有逃票行为。一张票也就一二元钱,他们为何要逃票?这其中不乏存在恶意或贪小便宜的故意逃票行为,但也存在“无钱难倒英雄汉”的逃票行为。但不管什么原因,逃票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增加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成本,应当予以遏制。

  把“逃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通过社会联合惩戒措施,像制裁“老赖”一样,让“逃票”失信者在信贷、消费、就业等方面处处受限制,其威慑力确实不小,会使逃票者有所顾虑,担心“因小失大”,于是会遵纪守法不再逃票。然而,个人信用系统不能当作什么都可以装的“筐”,将一些不道德、不文明以及轻微违法行为,都统统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就有滥用和扩大社会惩戒范围之嫌疑,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造成公众的不理解、不支持,也很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逃票行为,如果不是经常性地恶意逃票而构成违法,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作为失信人员进行社会联合惩戒,就有些矫枉过正、过度处罚了。其实,地铁、公交等公司通过加强管理和查验设备升级等措施,完全可以让逃票者显出原形,并依规依法予以补票、罚款等。而动用联合惩戒的社会资源,用来维护经营性企业的自身利益,显然不合情、不合理。可见,“逃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并不是遏制逃票行为的好办法,企业管理上的漏洞,还是应当由企业想办法来堵上。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系统千万不能滥用。如果将不道德、不文明以及轻微违法行为,都装进这个“筐”,或许人人都在这个“筐”中,那么,个人信用系统也就失去了应有价值和意义。因而,个人信用系统要“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火力惩治“老赖”等严重失信者,才能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作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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