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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哄抢猪肉者,以儆效尤
http://www.scol.com.cn(2020-8-12 8:22: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吨猪肉在江苏盐城东台市境内因翻车遭哄抢”的消息近日引起舆论关注。东台市委宣传部8月10日通过网络平台致歉。(8月11日《澎湃新闻》)

  在盐城市委宣传部部道歉的同时,盐城东台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10日通报称,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散落冻猪肉。对涉嫌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此通报对哄抢人员释放出了强烈的信号,也让公众对追回被抢猪肉的前景充满期待,作为对外界关切的积极回应,如此姿态值得肯定。但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言,对于“车祸后猪肉遭哄抢”事件,理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行为性质和后续表现,采取更加刚性手段去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人。

  近年来,关于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货物遭遇哄抢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在同情与谴责之余,很少看到哄抢人员受到应有的惩戒,为哄抢行为付出代价。由于哄抢参与人数较多,往往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形,再加上“参与人员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作托词,实际处理上也是道德上谴责多,法律上追究的少。能追多少就追多少,追不回来就息事宁人,让被抢者自己蒙受损失。正是法律在哄抢事件中失声,而道德谴责又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中就产生了反向示范,让不少哄抢者有恃无恐,导致了类似行为不断发生。

  东台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在致歉文中表示:“东台是一座美丽的古城,东台人自古以来向上向善。”并列举了成功挽救47名师生生命的东台籍边防民警殷子辉、冒着风雪捡拾3万元钱的东台邮政职工孙丽娟等模范事例,这反而说明,道德约束并不能阻止哄抢行为的发生,道德优越感也不能产生天然的免疫力和约束力。让法律在哄抢行为中回归正位,发挥应有的惩戒功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向上向善。

  哄抢行为是否违法,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从法律依据上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立案的依据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超过4万元的金额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罚得更重。

  这些金额是指被哄抢的货物的总价值,目前10吨猪肉仅追回1吨多,还有九成猪肉没有追回。时下猪肉价格高企,被哄抢的猪肉价值数额较大,参与哄抢的人员已明显触犯了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实现追回、惩戒、教育的多重目的,对当地警方也是一次不小的考验。从之前的一些地方的处理来看,一方面,对在限期内,主动退回被抢货物的参抢人员,可以视情节给予轻处理或免于处罚。另一方面,对于既不主动退还,又拒不承认的人员,可视哄抢数额货物金额的大小,以及在哄抢行为中所扮演角色的主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够判刑的判刑。

  2007年12月7日,广州一货运公司运货的一辆大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遂川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的劝阻,公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最终当地法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案例虽有却不是常态,正是法律干预的缺位,才使得道德教育和约束的功能弱化。“车祸后猪肉遭哄抢” 引发舆论关注,背后的民意期待与正义诉求,理应有更为强烈的姿态作为回应,也需要通过个案处理彰显法治成色,为治理哄抢乱象作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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