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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受伤打官司获10元补偿”凸显好人难做困局
http://www.scol.com.cn(2020-8-4 8:23: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996年4月21日,河南开封市的张杰因为见义勇为救两个被流氓调戏的女孩,遭报复挨了4刀。此后,两个女孩消失不见,伤他的人也没被抓到。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杰得知其中一个被救女孩牛某娜的下落。他找到对方,但是牛某娜没有任何回应和感谢。一气之下,他将对方告上法庭,最初诉求是让牛某娜向他说“对不起,谢谢”,最后按法院的要求改为更具体的“支付补偿金10元”。今年6月,他胜诉了。(8月3日红星新闻)

  这起因24年前见义勇为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官司,尽管救人者最终胜诉了,用法律途径证明了自己曾经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支付补偿金10元”判决仅只有象征性意义,令人如鲠在喉。笔者认为,这起案件凸显好人难做的困境,值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反思。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岂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为见义勇为者“作证”,避免类似“救人受伤打官司获补偿10元”的现象发生,防止挫伤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1996年4月21日,河南开封张杰为救两个被流氓调戏的女孩,遭歹徒报复挨了4刀。此后,两个女孩消失不见,伤他的歹徒也没被抓到。面对这种状况,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或监控视频等予以佐证,当事人申报见义勇为“无凭无据”,不可能会得到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认定,也无法享受优待政策。20多年来,他经常被质疑是编故事,并没有见义勇为,还遭到不少的冷嘲热讽。而他为了治疗刀伤,自掏腰包大概花了2万多元。见义勇为之后如此“憋屈”的境遇,怎么不令人心寒。

  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张杰因治疗刀伤花费的医疗费,可以要求获救的两名女孩予以补偿,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或许,两名被救女孩就是因为担心要承担补偿责任,才消失得无影无踪。去年一次偶然机会,张杰得知其中一个被救女孩下落并找到对方,但对方竟没有任何回应和感谢。打官司状告被救女孩,或成为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唯一途径,而“支付补偿金10元”的诉讼请求,也说明打这种诉讼官司,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医疗费补偿。而最终胜诉的法院判决书,就是一纸见义勇为的证明书,让英雄曾经的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笔者认为,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在见义勇为者难以举证时,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伸出援手,帮助他们寻找一些关键性证据,如通过查找目击证人、征集证据、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获取证据,尽快为英雄们的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认定,让他们能够获得该有的荣誉和奖励。针对这起官司,当地有关部门可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对张杰24年前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并对其医疗费适当予以报销,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并用一份迟到的荣誉和奖励,安慰英雄曾经受伤的心。这样,才能破解好人难做的困局,使见义勇为正能量精神发扬光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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