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认定当坚持“宽进严出”原则

http://www.scol.com.cn(2020-6-2 8:12: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宋鹏伟
作者:宋鹏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3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作了详细规定,提出因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广州日报》6月1日)

  从制定保障措施的周全性和奖励力度来看,这一《办法》都堪称表率。不过,更值得各地借鉴的,则是其实事求是的态度,即条款中反映出的“宽进严出”原则,将最大可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发生,对弘扬正气、呵护善举有重大意义。

  不顾个人安危去保护他人利益,就是见义勇为,这样的英雄需要全社会珍视,更需要拿出具体的办法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至少不能让英雄太寒心。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存在争议,譬如:在外地见义勇为后谁来保障权益?保安和辅警同犯罪分子搏斗后致残,算不算见义勇为?

  对此,《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广州户籍人员在本市以外见义勇为的,享受同等待遇;就算在当地已经领取抚恤金,差额部分也会补齐。字里行间透漏出“应认尽认”四个字,如此胸怀值得肯定,更符合实际——怎么忍心让英雄因为户口而权益受损?难道英雄在见义勇为前还要先考虑当地的补偿标准?

  《办法》更大的突破在于,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的认定范畴,而在之前,各地几乎都将他们排除在外,认为类似抓小偷这样的事儿,对普通市民是见义勇为,于他们则是职责范畴内的义务,不应划等号。事实上,这种模糊的看法并不完全合理,近似于道德绑架,也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

  约定义务不同于法定义务,后者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譬如警察抓小偷,即使牺牲在岗位上,可以认定为烈士,但不能算见义勇为。保安员、辅警这些人员,对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只有约定义务,即合同等民事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简单说,很多事情虽然该做,但就算不做也不违法,至多是失职,遭到道德谴责,最坏的后果也不过是解聘。相反,如果他们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很多情况下就会超过约定义务的要求。这于公,当然值得嘉奖,但奖励和保障力度往往比不上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于私,很多人也因为得不偿失,干脆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举个极端的例子,犯罪嫌疑人持枪抢劫银行,保安可以趴着不动(也无可指责),也可以冒险报警甚至挺身而出,一旦因此而负伤甚至牺牲,难道就因为他是保安就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吗?

  既然是勇为,就意味着面临不确定的、甚至非常严重的后果,一句“有义务”就将协警和保安排除在外,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绑架。约定义务介于法定义务和无义务之间,只要他们做出了超出约定义务的举动,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工伤待遇之外补足差额,因为他们“本可以不这样”,与见义勇为“不计个人得失”的道德内核完全相符。进一步说,对于警察这样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员,也不应一律排除在外,如果事迹发生在休假时、下班后,也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这同样是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像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应过于教条一样,呵护一种宝贵而稀缺的美德,也不应当有洁癖,人为将有些群体事先排除在外,而是应立足实际,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对一切本可以不做却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其中,然后再进行科学认定,予以恰当奖励。不假思索从人群中挺身而出的英雄,值得这样对待,也必须这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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