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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判赔1.8万”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http://www.scol.com.cn(2020-5-6 8:28: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岗位上,有些则是“被迫加班”。此时,一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媒体报道,江苏扬州两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此事迅速引发热议。(5月5日人民网)

  强迫加班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拒绝,这是法治应当保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江苏扬州两名员工拒绝加班,却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令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法治不能袒护用工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拒绝加班判赔1.8万”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终审法院或审判监督机关应该予以纠正。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在不少企业加班没有加班费,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如果员工不愿意而拒绝加班,就有可能被克扣工资,甚至被“炒鱿鱼”。尽管强迫加班属于劳动违法行为,但大部分员工为了不被克扣工资和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极少有员工敢站出来维权。在本案中,两名员工拒绝加班,按理说是正当的,却被企业以造成损失12万为由告上法院,可以说是“恶人先告状”,而法院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8万,无疑在纵容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受到公众对判决不公的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三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劳动法》规定的紧急情形下加班需服从的,是指自然灾害或事故对人们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要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或者是国防紧急任务。显然,这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纯粹是商业目的,并非涉及需要紧急处置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加班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否则,依据《劳动法》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然而,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目的”的紧急情形,如果不是故意偏袒,就是“葫芦僧判葫芦案”,有违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成为劳动违法行为的帮凶,让法治蒙羞,严重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试想,如果“拒绝加班判赔1.8万”是公正的,那么,员工加班是否也要给予1.8万的报酬或奖励,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果真如此,恐怕企业不需要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便会挤破头主动要求加班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拒绝加班判赔1.8万”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显而易见,给本来就困难的劳动维权"雪上加霜”,也能让用工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劳动违法。因此,终审法院或审判监督机关有必要查明案情,尽快纠正错误判决,从而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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