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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价0.6元口罩卖1元算哪门子“哄抬物价”?
http://www.scol.com.cn(2020-2-13 7:48: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汪东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2月12日,环球网)

  当前,我们正在众志成城打一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阻击战。值此关键时刻,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由于巨大的供需矛盾,目前口罩等物资极为短缺,已经到一“罩”难求的地步。这使得一些不良商家,趁机大肆上涨口罩价格,平时一块钱的口罩甚至上浮至十几块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这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恐慌心理,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一些制假贩假、哄抬物价等行为及时查处,很及时,也很有必要,体现了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的责任和担当。

  但也要看到,药店0.6元购进一次性口罩,以1元的价格销售,这样的价格差,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是没有任何毛病的,也是合理市场交易、正常经济活动的体现。但在湖北洪湖市《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看来,这超出了15%的利润空间。也正因为这样,相关药店被判定涉嫌哄抬价格,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处以人民币42630元的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笔者却持审慎的态度。从某种程度说,这已经不再是正常的行使市场监管职能,而是监管用力过猛、机械执行的体现,应该及时叫停和纠偏。

  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方面,对比疫情发生前后可知,平常时候,药店的一次性口罩售价大多是1元/个。该药店没有趁疫情蔓延而涨价,而是继续保持1元的售价,相比互联网上动辄几元甚至十几元/个的口罩,可以说是良心商家了。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关于15%利润空间的规定,口罩进价为0.6元,言下之意即售价不得高于0.69元。这在具体操作中,则显得有些尴尬。当地市场监管局以此为据,判罚该药房哄抬物价,缺乏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不仅暴露了机械、僵化的工作思维,甚至还有乱作为的嫌疑。

  试想一下,这样的判罚一旦落到实处,会导致什么后果?一是药店不敢再销售口罩,因为销售则意味着只能以0.69元以下的价格进行。这必将打击相当一部分遵纪守法的商家生产销售的积极性。诚然,疫情非常时期,商家应当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职能,从而让渡一部分的自身利益,但这种让渡,并非要求商家以义务乃至赔本的方式进行。二是这将助长市场上个别违法分子高价销售的嚣张气焰,导致市民不得不以远远超出成本价的价格采购口罩,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

  履职尽责,并不意味着可以乱作为。诚然,15%的利润空间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基层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却不能机械执行。否则,就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商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抗疫胜利的大局。值此疫情攻坚的关键时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纠偏,撤销处罚决定,鼓励药店、工厂等在合理利润空间内加大对口罩等防护物资供应。同时,这也启示上级部门,可以对相关指导意见进行再细化、再完善,努力化解基层在操作与执行上的尴尬,切实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能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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