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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新冠肺炎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
http://www.scol.com.cn(2020-2-19 7:50: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发出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月18日《浙江工人日报》)

  收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之后,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解职决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公司做法对吗?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姚女士:公司将其解职的做法是违法的。姚女士可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虽然说,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给了姚女士一个明确说法:这是违法的。问题是,企业违法了,姚女士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而且,仅仅凭着姚女士的“义愤填膺”,企业真会买账吗?或者说,“新冠肺炎治愈者”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才能继续上班?

  我想,对于个人而言,打赢这场官司付出的一定是不小的代价,即便企业输了官司,问题在于输了官司的企业能否继续接纳“新冠肺炎治愈者”?最大的可能就是:输了官司之后,企业支付一定赔偿数额,也不再接纳“新冠肺炎治愈者”。而“新冠肺炎治愈者”再到其他地方应聘,遭遇的可能依然会是就业歧视,没人愿意录用。

  应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现象。可以想见的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安全,企业在得知自己的员工属于“新冠肺炎治愈者”之后,一定会是排斥的,排斥他们的不仅是企业,还有昔日的同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法律是刚性的,而具体到落实上来说,又很大程度上是“弹性”的。因此,如何治疗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伤,还需要多做些事情。

  一个方面是,对于存在与“新冠肺炎治愈者”取消劳动合同想法的企业,要露头就打,不能让“新冠肺炎治愈者”孤军奋战,而是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介入约谈,必要的时候应该启动公益诉讼,办成铁案,警醒“后来者”;一个方面是,需要宣传科学知识,让“昔日的同事”以及用工单位知道“新冠肺炎治愈者”没有什么可怕的,心甘情愿与“新冠肺炎治愈者”在一起。

  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新一轮招聘中,要防止出现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情况出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好“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信息,不泄露这些信息。别让“新冠肺炎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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