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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坐地涨价”考验政府防疫应急能力
http://www.scol.com.cn(2020-1-23 9:23: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市民选择戴口罩防范,口罩一时间成为热销产品,多地脱销。随即,有网友反映,不少商家故意推高口罩价格,一小时涨价3.5倍,10个口罩运费高达500元,借此牟取暴利。法律专家表示,商家这类行为是发“灾难财”,涉嫌故意哄抬物价。(1月22日《新京报》)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一些商家利用民众恐慌心理,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坐地涨价,大发“灾难财”。笔者认为,口罩一小时坐地涨价3.5倍现象,考验着政府部门的防疫应急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不能坐视不管,对故意哄抬物价发“灾难财”的行为,必须严管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给予最严厉惩罚,决不能让此类行为给防疫工作添堵。

  疫情就是命令,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广大医护人员不顾个人安危,纷纷投入到防疫和抗击疫情第一线。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无良商家竟乘疫“打劫”,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坐地涨价,例如,某电商平台上一款医用外科口罩每盒共20片,价格17元,平均每片0.85元。不到一个小时,一盒口罩就变为60元,平均每片3元,价格涨了3.5倍还多。由于春节期间多数物流停运,一些电商平台的运费涨到二十多元,甚至五十多元。其中,某电商平台一款名为“棉花朵朵”的口罩,运费高达500元。而市场上的口罩大都遭抢购而脱销,由于民众对疫情普遍存在恐慌心理,为了能买到能够防疫的口罩,因担心买迟了买不到或价格又上涨了,尽管有点不情愿,价格再高也会选择购买,从而成为挨宰的“羔羊”。

  部分商家炒作口罩坐地涨价发“灾难财”,不只是道德层面问题,如此暴利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从快对口罩坐地涨价等哄抬物价行为予以严惩,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才能有效遏制发“灾难财”违法行为。

  其实,“口罩坐地涨价”也考验着政府部门的防疫应急能力。其一,政府部门面临突发疫情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同时加大都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指导如何正确做好防疫工作;其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做好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储备工作,在疫情爆发时迅速投放市场以平抑物价,而监管部门对市场上故意哄抬物价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严惩;其三,敦促电商平台开展自查自纠,按市场指导价对商户定价进行持续筛查,主动进行干预,绝不允许口罩等防疫用品在疫情爆发关口涨价销售。此外,口罩不是唯一的防疫用品,民众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也要沉着冷静,坚决抵制故意哄抬物价行为,不给不良商家发“灾难财”的可乘之机。

  总而言之,政府部门要增强防疫应急能力,应把防疫应急预案、市场物价监管等工作尽量做在前面,当疫情爆发时有充足的防疫用品供应市场,加上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管严惩,商家发“灾难财”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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