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四审稿对“院前急救”作出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危重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不得“没钱不给急救”,120不得因未付费拒绝救治危重患者。(12月29日《新京报》)
救死扶伤是医者天职。然而,一部分120救护车接急诊时,会要求患者家属先交钱再接人,不交钱就拒绝救治危重患者。120这种“见死不救”现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对危重症患者的急救,不得以先付款为条件而拒绝或拖延急救。立法规定“不得没钱不给急救”,体现了尊重生命和生命至上原则。笔者认为,120“不得没钱不给急救”,并非将患者拉到医院就不管不问了,急救医院同样也不得“没钱不给急救”。但要落实好这项惠民法规,还必须解决急救医院的后顾之忧。
现实生活中,不少患者遭遇突发急危重症的紧急情况,如果患者或其亲属暂时没带钱,或一时难以凑齐急救的费用,没有先交钱,120就拒绝救治危重患者,医院等医疗机构拒绝或拖延急救,眼睁睁看着患者受到病痛的折磨,严重者丧失生命,显然与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的精神严重违背,不仅容易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立法规定“不得没钱不给急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力,120及急救医院“没钱不给急救”属于违法行为,或将受到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将能倒逼120及急救医院“没钱也要先救人”,可以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
然而,120及医院等医疗机构毕竟不是慈善组织,特别是一些民营医院,也需要生存和发展。他们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或许会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段,来抵制这项惠民法规。因此,落实“不得没钱不给急救”,必须考虑120及医院的后顾之忧,如一些患者恶意逃费,如何追缴急救费用?对一部分“三无”急危重患者的急救,其费用到底谁来承担?等等,如果这些后顾之忧不解决,医院“先救人”却“费难追”,累计的救治费用会“滚雪球”越来越大,医院将难以为继。
笔者认为,120“不得没钱不给急救”,并非拉到医院为止,医院救急则是关键。而政府部门不能让医院等医疗机构执行这项法规而“吃亏”,应当采取保障性措施来维护医院的利益,一方面,对患者恶意逃费的现象,政府部门可以先将救治费用垫付给医院,再由相关机构依法向患者追讨,以减轻医院的压力和负担;另一方面,对“三无”急危重患者,救治费用则有政府部门来承担。此外,而对少数确实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等。这样,医院消除了后顾之忧,不得“没钱不给急救”惠民法规才能长久贯彻落实下去,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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