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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犯罪前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http://www.scol.com.cn(2019-12-5 8:26: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后,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12月4日《人民日报》)

  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尽管改过自新,但身上背负的犯罪前科“污点”,却成为成长路上的“绊脚石”,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限制。浙江省检察院联合12家单位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予以封存,屏蔽他们身上曾经的“污点”,体现了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智不够成熟,由于叛逆心理、法治意识淡薄,或受到不良社会诱惑,或因父母等监护人疏于管教,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一些未成年人因一次犯罪,尽管他们受到了应有法律制裁后,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却常常背负着“罪犯”标签,在其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碰壁,遭遇种种障碍和限制,也就很难放下思想包袱,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这种只要有前科就 “一棍子打死”的社会现象,让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感觉被社会所抛弃,就很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但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该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同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被纳入封存范围。此外,特别对封存的电子犯罪记录作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泄露。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封存犯罪前科后,曾经的“污点”被屏蔽了,相当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清白之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便不会受到歧视,从而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像普通人一样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样,人生重新“洗牌”有了新的开始,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有利。

  简而言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给了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是一种成长保护,应该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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