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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不能大过德与法
http://www.scol.com.cn(2019-12-4 9:32: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殷建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2日下午,“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亲杨美芹诉网络“大V”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12月4日《法制日报》)

  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等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笔者认为,仅从这些字眼,我们就可看出这个网络“大V”在发言中的肆无忌惮,已经超越了德与法律的界限,受到严惩,也是“罪”有应得。

  被告陈岚在微博拥有大量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是一个网络“大V”,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也可理解,但是,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是必须的担当。因为你的网络发言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以及生活。因此,你的网络发言必须严谨,必须谨小慎微,如履薄冰。这是对自己形象的负责,对当事人利益的负责,对粉丝的负责,对网络舆论的负责。网络“大V”,不能光想着名声大,影响大,必须更要想着责任大、义务大、担当大。但是,现实中,一些网络“大V”却只想着前者,忘了后者,这是一种意识偏差,也是一种思想畸形,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德外之地,网络“大V”不能凌驾于道德与法律之上,对于公民乱下结论,肆意指责。社会有道德规范,国家有法律法规,作为网络“大V”必须让自己的言论发表在道德规范内,法律轨道内,唯如此,才能更好的树立自己的形象,提升自己的影响力,让自己的网络“大V”形象行稳致远。行背德,行违规,就难以稳,无稳必然难致远。

  当然,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也与我们对网络“大V”的监管宽松有很大关系,现实中,由于网络“大V”有巨大的影响力,我们线上、线下监管部门往往对他们网开一面,认为,他们懂的维护自己的形象,不会做过头的事,但是,事与愿违。网络“大V”往往会在“大”的膨胀下,自以为是,无所顾忌,很容易走上错路。“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亲杨美芹诉网络“大V”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也是一个反面教材,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监管面前,人人平等,越是对网络“大V”,越要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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