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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罚站罚跑”使教师惩戒权更合理
http://www.scol.com.cn(2019-11-18 8:27: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草案时,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然而,本次却删除了“罚站罚跑”条款。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对“罚站罚跑”的处理上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不将此条具体措施写入条例的同时,也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这表明,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教师惩戒权做出了调整。

  众所周知,目前惩戒权不明确,教师不敢管学生也管不了,这是学生和家长的权利意识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结果。而对“熊孩子”该管还是要管,但如何管,恰恰需要明晰的法律依据,否则,绝大多数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肯定会犹豫不决、顾虑重重,也就无法纠正学生的不当行为。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事实上,明确教师惩戒权在全国一些地方已经有了些探索,如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但问题是,如何“惩戒”多还只停留在纸面上,因此,对惩戒的细则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而广东在条例中删除了“罚站罚跑”,就是对教师惩戒权的不断完善,对争议较大的内容就应该如此。惩戒学生必须明确细则,尤其要处理好“惩戒”与“惩罚”的关系。在不缺共识的条件下,把握住细节,避免把惩戒变为惩罚,这显得更难,但只要不断探索,就一定会使惩戒的细则变得更合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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