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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看待“小学生救人溺亡不认定见义勇为”
http://www.scol.com.cn(2019-11-4 14:06: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名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12岁的同学危急时刻进行救援,结果落水溺亡。据《扬子晚报》报道,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有关规定却认为,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申请暂时不予认定。(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在遇到同学落水的时候,12岁的学生没有当冷漠看客,因为“救助落水同学”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这样的事情挺让人感动,挺让人落泪。然而,在家长为其申请“见义勇为英雄”时,却遭遇了“不认定英雄”的结果。家长认为有关部门太无情。

  作为“小英雄”的家长,有这样的想法可以理解。毕竟孩子是因为“见义勇为”死亡的,家长想给孩子一个“小英雄”的名分。不过,我们也不能用传统眼光审视“小学生救人不认定英雄”的结果。以往,我们的社会确实提倡“小英雄”。作为媒体记者,笔者接触到不少类似的“小英雄”新闻。我们当地在20多年前,就出现过这样一件新闻:一位8岁的孩子在5岁的同伴落水的时候,跳河去救人。结果两个孩子都溺水死亡,最终8岁的孩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英雄”,我们当地还掀起了一场新闻宣传热潮,号召学习8岁孩子的英雄精神。

  仔细想想,一个8岁的孩子的英雄精神是什么?是理智的救人能力,还是不怕死的鲁莽?其实,是错误的英雄精神害了孩子。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是不能提倡鲁莽救人。这样的救人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导致了更多生命的死亡。想起前几年某地发生的“孩子手拉手下水救人”的悲剧,不仅落水者死亡了,而且所有“手拉手下水救人的孩子”都生命不再了。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这是理智的态度。

  因此“小学生救人溺亡不认定英雄”需要我们理智看待,这并非是“无情的寒冷”而是“理智的温情”。假如进入了认定,就会让孩子们有了错误的认知,认为“只有不怕死才是英雄”,如果当地学校借此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学习“小英雄”的精神,可能后果会更严重,导致“英雄标准”的异变。

  “小学生救人溺亡不认定英雄”,其实是对“英雄标准”的重塑。当然,“不认定小英雄”是对的,但是也不能就此不管不问,该救助的救助,该温暖的温暖,还需要借助这起事件,在孩子中普及正确的急救知识,让孩子知道该如何力所能及的救助他人,而不是鼓励孩子“不怕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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