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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认定见义勇为不该再有争议
http://www.scol.com.cn(2019-11-4 8:01: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名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同学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同学却溺亡。据《扬子晚报》报道,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有关规定却认为,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的申请暂时未得到答复。(11月3日《人民日报》)

  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孩子的父母希望能够得到“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看似合情合理,但却遭遇“拒绝”,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却是理智行为。未成年人不认定见义勇为应该达成共识,不该再有争议。

  未成年人因为救人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不是个别。近日,河南兰考一11岁女孩在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在附近玩耍的两名男孩下河施救,三人均不幸溺亡。当地警方通报称,事发于兰东干渠谷营段,三人均系未成年人;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不幸遇难。在新版的《中小学生守则》中,“见义勇为”这一条已经被删除。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我们遵循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原则,而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恰恰是提醒未成年人在救人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当然,在别人遇险时,不是不管不闻,而是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见义勇为,并不是只凭一腔热情就可以做到的,需要一定的技巧、体力。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还未能具备见义勇为的条件。其实,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都应该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对身陷险境的他人给予援手,我们最不希望见到的是“以命换命”现象的出现,这样的举动盲目而冲动,非但不值得称颂,反而与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精神背道而驰。当下,有一种观点认为,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定未成年见义勇为,认为既然孩子因为见义勇为牺牲了,其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让其享受相关的待遇。这样的说法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一旦给未成年人认定为见义勇为,虽然能够做到不宣传,但在一定范围内还是会被未成年人知道的,也会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可能会产生“反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因为救人而牺牲行为,不该给予见义勇为称号,但可以参照相关条件,以及结合孩子家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给予切实的经济帮助。无论如何要让“见义勇为”与未成年人无关。这不是无情,相反,却很温暖,更是理智。未成年人不认定见义勇为不该再有争议。(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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