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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减刑撤销重新收监”反思监管漏洞
http://www.scol.com.cn(2019-11-6 8:26: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撤销对郑俊怀的两次减刑裁定。11月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裁定向郑俊怀送达,同日,已对郑俊怀收监。郑俊怀系原伊利集团董事长兼总裁,2005年12月3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1月5日《新京报》)

  原伊利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郑俊怀,2005年因贪腐被判刑6年,但其在狱中获两次减刑提前获释,一直以来受到公众广泛质疑。最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依法撤销两次减刑裁定,对郑俊怀重新收监,彰显了社会法治的公平和正义,尽管是一份迟到已久的正义。对法院此次纠错,值得肯定和点赞,但司法机关应以案为鉴,深刻反思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

  减刑、假释是法定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意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然而,曾经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面监管不严和存在漏洞,一些落马官员及其亲属极尽所能,常常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采取隐瞒、造假等违规违法手段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手续,由于立法规定模糊、操作不透明,实践中“提钱出狱”“以权赎身”时有发生,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民众对此深恶痛绝。郑俊怀两次减刑遭到公众质疑,是因为没有看到减刑的充分理由,这种暗箱操作下的减刑,必定藏有不可告人的猫腻。事实情况也是如此,此次法院撤销对郑俊怀的两次减刑裁定,正说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国家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面有着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约束。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其中第二十五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的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对拒不认罪悔罪或不履行财产刑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法院将不予假释且一般不予减刑。如果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贪官如果想要减刑、假释或监外执行,必须和其他普通犯人一样,需达到一些硬性条件要求才能被裁定核准,并接受公众监督,相信一般不会引发质疑。

  然而,再严格严厉的法治制度,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也会漏洞百出,影响法治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堵住司法腐败的漏洞,才能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性。其实,不少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或多或少都有司法机关“内鬼”参与其中,他们帮助贪官“出谋划策”、制作虚假材料等,从而获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对这类司法腐败“内鬼”,必须揪出来严惩不贷,才能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本案中,法院不能止于撤销两次减刑裁定,有必要彻底查清两次违规违法减刑的原因和真相,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有错必纠,才能保证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期待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堵住一切司法腐败的漏洞,让类似贪官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等案件不再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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