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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法律的温度”成为“罪恶的庇护”
http://www.scol.com.cn(2019-10-29 7:54: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安星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10月28日 《中国青年报》)

  近日,接连两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其中,大连11岁女孩遇害案更是引爆舆论,这朵还未绽放过璀璨人生的花蕾,就这样开到荼蘼花事了,潦草夭折于血泊之中。而更令人愕然的是,这起案件的凶手竟是一名同样还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且按照《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这个“小恶魔”最终也只是受到了被收容教养3年的“顶格惩罚”。由此,民众在为遇害人心痛悲愤惋惜的同时,更是掀起了一轮关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社会大讨论,而讨论的核心焦点就在于“保护”与“严惩”之间。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最常见亦是最尖锐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就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重的逐年递增和犯罪“低龄化”的明显趋势来看,民众的愤慨与担忧都不无道理。一方面,当下社会风潮愈发多元开化,在互联网时代大潮催化下,暴力、血腥、情色、低俗等不良讯息无处不在不孔不入,而“垃圾咨询”的密集输出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人群体的“感染率”,加之未成年人自身抵御荼毒能力较差,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家庭教育缺位等因素,都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手段过于轻缓绵软,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等原因,更是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本所在。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未成年人身心“成熟度”和犯罪“低龄化”的双重加速,看似有“温度”法律条款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豁免保护”的同时,也在不经意间对犯罪行为进行着“庇护”。故而,社会众议对待“天使中的恶魔”,究竟是该“放”还是该“惩”,惩戒的临界点到底在哪里,正当时候。

  如此一来,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实问题对整个社会及立法所发出的诘问,不光是预防,更有惩治的内容。

  面对这无法避及的“社会之殇”,法律不能再简单的“一放了之”或是“收容了之”,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方能彰显立法的优越性。“保护”是必要的,但界限也要明晰。因此,若要平衡未成年人罪犯中的保护与矫正,可在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级处置,尤其是对待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不应再“一刀切”般减轻处罚,可以考虑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判审特别法庭,进行专案专审;另外,可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若鉴定结果是发育成熟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完全可以按照成人标准进行量刑判罚。

  此外,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因此,逐步完善追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才是迈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一大步。

  至此,无论怎样的惩罚都无法换回那个花一般鲜活少女的生命,但就算为时已晚,亡羊补牢也好过无动于衷。法律的“空白地带”不能再以生命的代价去填满,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中的“保护”与“矫正”,正视、剖析、反省、改进、完善,才是整个社会迫在眉睫之,莫再让“法律的温度”演变成“罪恶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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