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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杀人免刑责,是时候打掉“年龄保护伞”了
http://www.scol.com.cn(2019-10-27 9:31: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李蓬国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澎湃新闻报道,辽宁大连10岁女孩王丽(化名)在回家路上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举刀的蔡某某还不满14岁,大连警方通称: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

  这是一起举国皆知,举国痛心的案件。一个10岁小女孩被残忍杀害,杀人凶手仅仅因为未满14周岁,就可以免刑责,只是被收容教育而已。试问,这何以告慰无辜死者,何以彰显正义,何以让广大群众免于恐惧?

  当然,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满14周岁,杀人都可以免于刑责。试问,法律的初心是什么?是伸张正义,捍卫公平。杀人不用偿命,甚至根本不用坐牢,岂不是“正义向不正义让步”吗?10岁女孩被无辜杀害,13岁杀人凶手却可以免于刑责,这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而言,公平吗?

  由于14周岁这条年龄保护线,“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对于一些“小恶魔”来说,“14岁以下杀人不用坐牢”的新闻,无异于鼓励他们“及时作恶”。不难想象,此案之后,仍将有人效仿,仍将有人可能一时未成年人被杀害,而杀人者仍将因为年龄未“达标”而免刑罚。

  多年来,人们反复对未成年人杀人案件表达不满,认为这种“搞错保护对象”法律条文应该修改,要求降低刑责年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已经30年了,如今的十二三岁未成年人,其身体和心智成熟程度,应该不低于30年前的14岁吧?法律难道不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吗?

  再说,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刀切”的作法,合适吗?杀人尚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之分,岂能因为没到14周岁,就统统不加区分地免于刑责?

  就本案而言,事发小区有居民向记者表示,小区里流传的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骚扰女性确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纠缠和骚扰。又比如去年引发关注“湖南沅江弑母案”,在整个杀人过程中,12岁的吴某果断、凶狠、毒辣且镇静,他一共向自己的妈妈砍了20多刀。事毕,吴某收拾了现场——换掉作案时溅了血的衣服,丢掉作案用的刀具,安抚哭泣的弟弟。他还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试问,对这些心智成熟,有犯罪故意,且手段残忍的杀人凶手,岂能仅仅对他们“收容教育”呢?当年龄成了纵容犯罪的“保护伞”,而且还写进法律,无辜受害者还能谁讨要公平正义?

  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到“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也就是说,在年龄的“硬杠杠”外,根据具体案情,应有分级处置。但愿这方面的探索能尽早落地,或者先将杀人凶手收容教育,等满了14周岁再处以刑罚。

  总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非正义低头。是时候打掉14周岁以下免刑责这个“年龄保护伞”了,唯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才能有效减少同类悲剧发生,才能让人们免于恐惧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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