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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别过分敏感
http://www.scol.com.cn(2019-10-27 9:20: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大连沙河口区居民蔡某某杀害同小区一名十岁女童”事件刺痛人心。案发约四天后,10月24日21时许,大连警方通报称,蔡某某是“加害人”,他2006年1月出生,13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故意杀人案令人触目惊心,年仅10岁的受害女童身中七刀无辜殒命,令人震惊的是,作案人却是一个未满14岁的少年。由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作案的动机有待调查,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实令人难以接受,这也让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该负刑责,又重新回归公众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讨论。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主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来看,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据悉,“加害人”蔡某某已于10月24日依法被收容教养,但从以往经验看,收容教养的惩戒作用很小。当年,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赵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强奸,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后当庭释放。赵力宝怀恨在心,次日竟又将女孩母亲残忍杀死,被判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继续作恶……而这并非是孤立案件。

  随着生活的改善,如今未成年人发育已经提前。据被害者家属向媒体披露,蔡某某身高约170厘米,体重70公斤左右,可见,这根本不像一个13,少年。不主张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人也许会说,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因为会影响涉案未成年人的一生。可是,这对受害者及其家人还有全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相比于对加害人的影响,孰重孰轻呢?

  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整套从预防到矫正的措施,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区等,每一环节都环环相扣,但客观地讲,效果并不明显。而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用负责任,除了对轻微犯罪采取矫正措施外,对像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应当追责。由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别过分敏感,时机成熟,可以考虑负刑责,最起码也可以讨论,因为“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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