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先救治后补费”体现生命至上原则
http://www.scol.com.cn(2019-10-25 7:57: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顺利开展。其中规定,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10月23日《北京晚报》)

  救死扶伤是医者天职。然而,一部分医院却见利忘义,对费用暂时有困难的急危重症患者,“见死不救”拒不收治或故意延误抢救,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将启用《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真正体现了尊重生命和生命至上原则,值得点赞和大力推广。但要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还必须消除医院的后顾之忧。

  现实生活中,不少患者遭遇突发急危重症紧急情况,而一时难以凑齐治疗费用时常发生。如果不缴纳救治费,医院等医疗机构就拒绝收治或延误抢救,眼睁睁看着患者受病痛折磨,严重者丧失生命,显然与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的精神相违背,不仅容易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各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都会大力倡导“先救治后补费”,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不执行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和制裁,一部分医院就会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依然选择“见钱”才救治。

  北京市启用“先救治后补费”政策,当然是维护急危重症患者利益的惠民好政策。根据管理办法,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可见,这项惠民政策属于地方性法规,有一定强制性,问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有罚款、行政处分等严厉处罚,这对医疗机构落实“先救治后补费”政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医院等医疗机构毕竟不是慈善组织,特别是一些民营医院,需要生存和发展。落实“先救治后补费”,必须考虑医院的后顾之忧,如一些患者利用政策恶意逃费,如何追缴救治费用;对“三无”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其费用到底谁来承担?等等,如果这些后顾之忧不解决,医院“先救治”却“难追费”,拖欠的救治费用将“滚雪球”越来越大,医院难以为继,就会抵制这项惠民政策。

  因此,政府部门不能让医院等医疗机构“吃亏”,应当采取一些保障性措施来维护医院的利益,对患者恶意逃费的现象,可以先将救治费用垫付给医院,再由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依法向患者追讨,以减轻医院的压力和精力;对“三无”急危重患者的救治费用,则有政府部门来承担;而对少数确实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等。这样,医院消除了后顾之忧,“先救治后补费”而利益不受损失,这项惠民政策自然能长久地贯彻落实下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