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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可以有,但非必须有
http://www.scol.com.cn(2019-10-24 8:48: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对此,10月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赞成,认为应该删除;可也有委员认为应该恢复,婚姻家庭编还是应当对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10月23日 新京报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一审稿和二审稿时,隔代探望权被规定下来;可是,到了三审稿时,隔代探望权被删除了。这引发法律界人士和公众的热议。

  何为隔代探望权?也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离婚后的孙辈的探望权利。《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即是探望权。然而,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或母,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享有探望权。

  虽然《婚姻法》中没有将探望权的外延延续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但是,在很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支持了老人对隔代探望权的诉求。首先,人口流动的社会现实下,留守儿童和隔代抚养成为普通现象。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父母离异后,孩子无奈与老人拉开距离,老人必然心生思念。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如果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履行了隔代抚养义务,再把他们排除了隔代探望的权益门槛之外,这体现不了法律的公平。

  其次,从朴素的社会伦理上看,应当支持履约了抚养义务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祖孙之间的亲情,不会因孩子父母离异而消失。作为亲权的延伸,隔代探望权可以慰藉祖辈的孤寂,符合我们传统家庭伦理,契合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所以,保护特殊案例中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对滋润老人情感世界和孩子健康成长都有益处。

  特定情况下的隔代探望权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一些人呼吁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增加隔代探望权,这就表明,隔代探望权可以有。不过,如果民法典中真的将“隔代探望权”固定下来,那么,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在隔代探望权没有取得共识的当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也是可以理解的。立法机关的态度应该是这样的——“隔代探望权”可以有,而且对于合情合理的、顺应公序良俗的隔代探望权,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给予支持。但同时,为防止探望权被滥用,又没有对“隔代探望权”做出硬性的肯定规定。

  合理的隔代探望权,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得以实现;最不济,也能通过法律手段得以实现。因此,即便民法典最终没有将“隔代探望权”入法,老人们的合理诉求也会得到满足。无论是情与法,都会支持具有合理性的隔代探望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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