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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校闹”还需要堵疏结合
http://www.scol.com.cn(2019-8-21 8:02: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提到,依法惩处“校闹”人员,严厉打击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等八种“校闹”的违法犯罪行为。(8月20日中国新闻网)

  “校闹”现象在各地频频发生,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育部、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意见,等于给了一把依法惩处八种“校闹”违法犯罪行为的尚方宝剑,对遏制“校闹”行为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打击“校闹”还需要堵疏结合,既要严厉打击,杜绝“花钱买平安”;也要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或争端。

  近年来,各地校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涉及欺凌、性侵、暴力等违法犯罪,以及一些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等现象。而一部分受害学生及家长,却不愿意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是想用“校闹”行为来逼迫校方做出让步,比如打横幅围堵校门,恶意纠缠、殴打老师,或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或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甚至于进行打砸学校设施等,尽管一些过激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教学秩序,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但执法部门担心采取强制措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往往很少介入处置;而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能尽快息事宁人,常常会“花钱买平安”。如此“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校闹”不仅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还能得到比正常维权途径更多的赔偿或利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助长了“校闹”行为,这或许是“校闹”愈闹愈凶的主要原因。

  “校闹”不止,校园就难以安宁。五部门出台的《意见》可谓对症下药,针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校闹”现象,列举出了八种“校闹”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意见》作为整治“校闹”的尚方宝剑,将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能打击“校闹”行为的嚣张气焰,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等不正常现象,从而有力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还校园该有的一片安宁。

  然而,在严厉打击“校闹”同时,还必须注重妥善解决好纠纷或争端。如果有堵无疏,对受害学生及家长的“校闹”行为绳之以法,而对其合理诉求则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势必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更为恶劣社会事件甚至悲剧,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应按照《意见》要求,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如果调解、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相信堵疏结合,通过多种公平公正的维权方式,让受害学生及家长能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或利益,“校闹”现象便越来越少,从而得到有效遏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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