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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坐”首修只是第一步
http://www.scol.com.cn(2019-8-28 8:25: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左崇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20日,当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每一个住户的门,仍然没有找到那个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郑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个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这个起诉决定,源自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这一条款可能发生变化。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有关机关需查清责任人。上述“高空抛物‘连坐条款’”,迎来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改。(8月27日《新京报》)  

  高空抛物条款首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针对高空抛物案侦查缺位、执行难,明确谁侵权谁担责,查不清才“连坐”。欲破“连坐”难题。闻之不禁为之拍手叫好!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一大安全隐患。一直以来“高空抛物”都是难解的老大难问题。 高空抛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有数据表明:一个重仅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由此可见,高空抛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已经逐渐成为生活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人心中深恶痛绝的“陋习”。

  长期以来,“天降菜刀”,“天降啤酒瓶”“楼上抛下自行车”等等之类高空抛物事件时有所闻,大都是只要不砸死人,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予以追究,即使发生伤人事件,也是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的“责任大锅饭”,违法成本低,楼上抛物人总是不长记性。人们记忆犹新的是2个月前,深圳男童小宇航被从20楼掉落的玻璃窗砸中身亡。小宇航的离世,再一次用血的教训提醒人们“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可是,尽管有人鼓起勇气对高空抛物者喊“停”,有人自发成立“防空队”随时排查安全隐患,但类似高空抛物的危险事件,依然在各地频频上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针对高空抛物案侦查缺位、执行难,明确谁侵权谁担责,查不清才“连坐”。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抛物案的关键,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而且草案修改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的有关机关,应明确为“公安机关”。过去由于“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笔者以为,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高空抛物“连坐”首修,只是第一步,“查清”才是关键。这尚需配套措施跟进,应通过具体有效的保障措施,为彻底“查清”高空抛物责任者提供有力支撑。诸如明确必须“查清”的“公安机关”,小区物业应为“查清”锁定证据提供支持,利用科技手段为“查清”提供保障等等。对此人们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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