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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瓜”不算偷,其实就是一个法律笑话
http://www.scol.com.cn(2019-8-5 7:50: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4日:中国之声报道:这两天,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制止偷瓜行为导致偷瓜人受伤并反被要求赔偿的经历,引发全网关注。瓜农在接受河南媒体采访时抱怨,“人家来偷我的西瓜,我还要倒赔她300元钱,觉得这事不太合理。”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警方为何最初这么判定?

  二人偷瓜,一人追,三人同摔倒,然而还有这么一个细节: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最终的结果是民警协调让庞某赔偿300元医药费,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如果这个结果再没有当事人与舆情的跟进的话,那电动车车把的赔偿费是不是也应当算进去?因此说,凡事只要有了一个不良的开端,那就一定会有更恶劣的结局。电动车损失费一定可能成为下一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可见案例。

  “摘瓜”到底算不算偷?国人中有讼师、师爷,现在有律师,凡公文文书都讲一个语境。那么,“摘瓜”又算何种语境?瓜就在那里,种瓜的可摘,偷瓜的也可以摘,路人甲可摘,路人丙也可以摘,此为“摘瓜”之语境,即无所谓感情,也无所谓罪罚。那么,此处警方为什么不说偷瓜,却偏偏说是“摘瓜”呢?显然,这绝不是为了和稀泥,而是为了撇清自己的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既然已经判罚被偷瓜者倒赔300元了,那就一定要证明我正确,不用这种“摘瓜”语境,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正确呢?然而,普天之下,莫不用普通话,现代汉语语境中偷瓜即偷瓜,摘瓜即摘瓜,既然是警方的公文文书,怎么能如此稀里糊涂呢?

  “摘瓜”不算偷,可不是简单的孔乙己。孔乙己不过是用了一个愚蠢的偷换概念,窃书本身即偷书,这点小聪明差不多就是强词夺理,自欺欺人。警方办案的永远理念,就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不允许将偷瓜偷换概念成“摘瓜”,“肢体接触”永远掩盖不了打人或者被打的事实。如果允许这种法律的孔乙己存在并做大,那就必将是一个法律的大杂烩、浑水坑。孔乙己想摆脱的,是其偷书的丑事、非法事,而执法者如果也可以明目张胆混淆“摘瓜”与偷瓜的概念,势必带来的就是无休无止的“执法者孔乙己”。

  事实证明当地执法部门再次充当了一次“执法孔乙己”: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看看,这不还是“摘瓜”吗?按照法律精神来说,即便只偷了八、九个西瓜,价值只有二十余元,也一样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盗窃行为,如果数额够大,则当然应当按照盗窃罪至少是盗窃行为论处之,岂能“谅解”而了之呢?

  “摘瓜”不算偷,其实就是一个法律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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