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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学校周边“100米”缘何成难题?
http://www.scol.com.cn(2019-7-2 8:19: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北京日报》今年5月31日报道了《校园周边禁售烟草规定形同虚设?》一文后,昌平区相关部门及时现场核查并作出反馈,称经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核查售烟点与幼儿园距离“均超过100米,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局给的测量标准是“步行距离”,需要绕行各种行人过街设施,而非两点间直线距离;而记者测量的直线距离则是两点间的直线距离,都在100米内。那么,对于法律规定“100米”究竟该如何界定,一时成为争议性的难题。(《北京日报》7月1日)

  作为长度度量单位,100米到底多长,拿工具一量就行了。但对于这样简单的问题,在北京市昌平区相关部门和媒体之间却出现了无法界定的截然相反结论,并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难题,确实让人愕然和意外。事实上,媒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说法都可以成立。在媒体看来,学校周边100米之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店,这个:“100米”应该依据两个参照物之间即学校和零售店之间的直线距离,而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核查后的回应来看,后者的观点则是依据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规划布局明确的测量方法,以按照交通规则步行测量数据为准,那么按照交通规则步行计算距离,媒体所提及的烟草零售店全部都距离学校100米之外,并无不妥。

  经过搜索发现,各地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都是十分严格的,而且各省辖市甚至是地级市烟草部门都出台了具体的设置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科学规范和控制烟草制品零售点设施、最大程度减少烟草制品对青少年成长负面危害的积极努力和人性干预。但让人意外的是,关于学校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各地虽然都有,但在具体要求上却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石景山区规定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而上海市则规定不得在“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师生出入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湖南省汨罗市则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部及距离其门口中央?50米?半径范围内”设置烟草零售点……也正是这些规定距离数额的不统一和具体测算方法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之间对于“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店设置”政策的解读不统一,即便是同在昌平区,到底是以交通规则行进距离计算还是以直线距离计算,也对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产生了合法与否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何界定“100米”也成为一道让人愕然而惊诧的现实难题。

  事实上,不管是哪种方法计算,哪种方式测算,都必须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学校周边在对学生造成可直接影响的距离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方面,这是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协议的底线要求,另一方面这更是通过科学干预控制烟草制品对未成年孩子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人性化干预。那么从科学理性角度而言,不管是什么方式测算烟草制品零售店与学校之间的距离,都必须抱着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对学校控烟负责的原则去进行。那么很明显,即便是按照交通步行测算方法得出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学校超过100米的结论,但如果一个显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就在学校对面学生触目可及,那么必然对学生造成心理暗示和消费驱使,会不会造成烟草制品影响健康成长的潜在危害,这恐怕不是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同时,如果真的是负责任地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科学控烟负责,那么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坚持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学校“距离最大化”和“影响最小化”的态度,那么肯定时哪个测算距离的影响最小就选择哪个,而不是限于计算方式方法孰是孰非的喋喋不休争论。因此,从界定“100米”成难题的背后,我们虽然能体会到职能部门执法刚性,但更能管窥到机械执法的窠臼及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意识的不到位,这不仅仅牵涉到执法部门对法律条文引用计量标准的解读方式问题,更关系到执法部门执法兼顾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意识履行和人性化关爱呵护是否到位问题。

  界定“100米”成难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规范性标准的不统一、计算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最好的解决办法不仅仅是让职能部门从对下一代健康成长负责的角度去审视自己的执法监管工作,更应该从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去统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标准。针对目前各地标准不一、测算计量方式不一、执法监管存在争议的现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主动而为,尽快对出台全国性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规范,供各地参考执行,并对学校周边以及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从严标准,科学履行控烟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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