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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滥用“黑名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http://www.scol.com.cn(2019-7-25 8:59: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左崇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公园遛狗纳入“不文明行为黑名单”。7月24日《新京报》的这一标题再一次吸引了我的目光。报道披露:针对近期媒体曝光的“骚扰长耳鸮”“偷挖野菜”等不文明游园行为,昨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北京市公园绿地协会、北京市绿色使者志愿服务总队共同发布了文明游园倡议书和不文明游园行为黑名单。同时,各大公园将在门区、广场、景点等显要位置广泛张贴倡议书和黑名单,并通过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游客自觉文明游园。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管理的与时俱进,“黑名单管理”已经进入三百六十行。我们从形形色色的“黑名单”中读出了一种异味。在中国,如今我们的公共管理,好像有种“黑名单情结”。不管什么事都与黑名单挂钩,诸如“失信黑名单”“违章黑名单”“游客黑名单”“老赖黑名单”……各行各业,都信奉黑名单,好像“一黑就灵”,然而实践证明,有的黑名单其实作用有限。甚至,有些“黑名单情结”还反照了公共管理的惰性。

  诚然,不是我爱唱反调,现代公共管理,当然需要有“不诚信黑名单”等管理规定,也不是说,黑名单不能建立,但是如今,什么管理都与黑名单挂钩, 好像“黑名单”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黑就灵”。有的甚至是滥用黑名单,侵犯公民权利。诸如有乘客与服务人员争吵几句,竟然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乘客的权利被无辜剥夺;有游客给景区提出几点批评意见,结果竟然也被列入黑名单。这是我一不高兴,就有可能被你“编个理由”被黑了,那么公民黑名单侍候,那么公民合法权益安存?假如医生用错药,开错刀,我与之讨要说法,被列入黑名单,以后再也没有看病的权利了?假如学生调皮,被学校列入黑名单,岂不是学习权利被剥夺?如果各行各业都有擅自设立黑名单的权利,社会岂不乱套?

  不文明行为,失信行为当然要受到约束,但“黑名单”并不能包治百病。公共管理祭出“黑名单”措施,用心是良苦的,但也要考虑其可操作性,考量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关联性。制度和措施越严密,各方面利益才能够更好地平衡,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周全的保障。因此,公共管理不是不可以设置“黑名单”,但也不要迷信“黑名单”。粗放的“黑名单”,是否有益不好说,但却往往让人担心其滥用之后,可能误伤权利。

  因此,公共管理在设计黑名单制度时,这些细节必须得到郑重考虑。 再说,公民的自由出行的权利和批评建议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企业等市场主体,恐怕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动辄得咎,将公民列入“黑名单”,在惩戒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可能越界冒犯公民权利。

  因此,公共管理,应走出“黑名单情结”,尤其是对“黑名单”制度规定,应该有一个规范性标准,对设立“黑名单”权利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哪些可以设,哪些不能设,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自立章程,滥用黑名单制度权利。有关部门应该对时下现有的黑名单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对于违法擅自设立黑名单的单位应该依法叫停,绝不能让任意添加的非法黑名单侵犯公众合法权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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